2. 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与保护农村水电资源的关系。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原则,节约保护农村水电资源,保持河流生态用水,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2)建设农村水电站,要设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股。在保障企业合理回报的条件下,国家资源股收益用于增加贫困农民收入,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实现“国家得生态,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
(3)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实行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消纳、联网调剂”与“依托现有电网,完善配电网络”相结合,保障安全、廉价、可靠供电。
(4)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与农民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形式开发经营小水电。积极支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农村水电企业。
(5)依靠劳动、知识、资源、资本推进农村水电发展,推进相关产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性建议
(1)建立国家资源股收益补助农民的机制。农村水电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以资源使用权对开发农村水电进行投入,设立国家资源股,享有农村水电站股权。股权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贫困乡村、贫困农户增加农民收入;另一部分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
在保障企业合理回报的条件下,按开发利用条件、造价、成本、发电利用小时、上网电价等因素,确定资源使用权价值和股权。资源股的设置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单站装机容量在多少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资源股,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单站装机容量在多少千瓦及以上至多少千千瓦水电站的资源股,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单站容量在多少千千瓦及以上至多少万千瓦水电站的资源股,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建设水电站在立项之前,应首先确定资源股。
(2)建立国家投入股收益补助农民的机制。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开发农村水电站的投入,设立国家投入股,享有农村水电站股权。股权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贫困乡村、贫困农户增加农民收入;另一部分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
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受益权主要归农民。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收益如前所述,主要用于补助贫困乡村、贫困农户增加农民收入;
另一部分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元明确与落实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收益的受益范围,实行“优先照顾贫困乡村、贫困农户”的原则,确定优先受益对象,同时兼顾范围内的农民普遍受益。严格实行受益人公开、公示制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