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建设任务区域,优先解决农村居民代燃料用电,以户为单位,提供定量廉价电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核算补助农民增加收入的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的股权收益。
在非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建设任务区域,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以户为单位,一般定量参股或控股两三个千瓦发电装机,其中资源股股权定量参股或控股不低于一两个千瓦,按此核算股权收益。
(3)建立和完善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管理体制与机制。在国家水利部的指导下,由省级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行使监管和保值职责;并通过授权委托形式,委派股权代表依照法定民主程序进入农村水电站股东会和法人治理机构。
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收益全部进入省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省级水利部门汇总提出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据实发放。
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及其资产和收益的享有、使用、分配和处置,同时纳入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重点工作范围。
农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如前所述,属国家所有,受益权主要归农民,同时权责包涵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因此,总体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受益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的体制与机制。
通过市场选择农村水电站经营者,经营者独立行使经营权。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水电站、供电企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受益县、乡或村农村水电民主管理协会,行使所获得的农村水电国家资源股和国家投入股股权收益的分配职责,实行帐务和受益公开制度。认真维护农民民主权利,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
4.政策措施
(1)在设立国家资源股、国家投入股,建立国家股股权收益补助农民的机制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与农民投资投劳投料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允许农民以被占用的土地、山林补偿入股开发农村水电。实行农民以个人未来电站受益为抵押,以电站法人为对象进行贷款,用承贷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开发农村水电。对农村集体与农民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实行贴息政策。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的“只发不供”农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又发又供”农村水电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3)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4)支持农村水电企业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5)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6)建立和施行农村水电“水害保险”制度。
(7)确立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克服体制障碍。各地各级水利部门,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为实现农村水电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紧密结合提供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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