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影响水能资源丰富的贫困山区农村水电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究竟是什么?
一些水能资源丰富的贫困山区,直到目前,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水电,及其供电区的农民,始终未从“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自用、有电难以上网”,“限制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抬高下网电价”,“发电收益大减、购电支付大增、农民减收增支”等垄断桎梏中解放出来。
主辅合一、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所形成的强势电网垄断,不仅垄断电力交易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关联体谋取超额垄断隐性利益。造成对“三农”的严酷剥夺,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影响水能资源丰富的广大贫困山区农村水电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的体制性障碍究竟是什么?这种持续强势的电网垄断,就是严重的体制性障碍之一。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关系的是若干独立发电公司和相关投资者的权益;“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关系的是发、供、用电多方面的权益;“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关系的是众多的独立配电公司和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的权益,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6电网与企业 分片供电与交叉供电
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县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设立两个以上供电营业机构,也即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是正常的,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够做到安全供电,服务好用户。不应把分片供电认定是交叉供电,强制推行股份制改革。
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供电的,可以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从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企业,与地方独立配电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予以作价补偿或入股。
17贫困山区急需国家提供农村集体
和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
“十五”期间农村“六小”工程中央投资1080亿元,农村水电只有16.29亿元,仅占1.5%。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中央补助资金15亿元,仅占电气化建设总投资的1.3%。大多数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所在地区多为欠发达地区,地方扶持开发农村水电的能力有限。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水电专项贷款被取消,建设贷款在利率、期限上未体现对“三农”的扶持,靠大量建设贷款开发农村水电还款负担太重,一般农村集体和农民难以承受。靠引资开发农村水电,只能集中在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上,直接扶持“三农”的项目则难以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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