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根据#8、#9机组建设进度和屯能司电[2005]15号《关于下发#8、#9机组生产准备大纲的通知》的要求,以及《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事故预想和紧急预案》,热电分厂及电厂筹建处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事故预想和紧急预案,并根据本方案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高效、有序、适用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确保#8、#9机组顺利接产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参与#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的相关的运行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事故预想。
1.1编制目的
在#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以及试生产事过程中:保证运行机组正常运行,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有序、顺利进行,确保全过程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确保热电分厂安全稳定发供电。使#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过程安全、有序、顺利。
1.1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热电分厂:设备缺陷消除制度、工作票制度、设备停复役制度等》
热电分厂各运行规程
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屯发电厂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2 适应范围
1、 热电分厂电气控制室、热电分厂新机炉控制室、热电分厂#8、#9机组现场等。
2、 热电运行分场值长、各专业班组、其他有关参与热电分厂#8、#9机调试的运行人员。
1.3 工作原则
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集团公司、大屯发电厂关于现场施工过程中保安全发电的有关规定,使#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过程安全、有序、顺利。
2、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三违”。
3、 坚持“两票三制”。
4、 分场各级领导必须全面重视这项工作,每天必须亲自过问工作进程,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8、#9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运行人员必须加强值班质量、加强对运行设备的巡视和监视、加强对设备的调整。
2 组织机构
2.1领导小组
组 长:3 事件分级
3.1 Ⅰ级事件:全厂停电事故。由于系统事故造成热电分厂与系统解列,热电分厂全停电被认为是Ⅰ级事件。热电分厂出现Ⅰ级事件,按照热电分厂与系统解列全停电事故原则进行处理。引起Ⅰ级事件的情况有:
3.1.1 老厂220KV、110KV系统故障,造成大屯电网全停电。
3.1.2 大中791线、大中792线两条线路故障全停。
3.1.3 110KV中心变电所110KV母线全部故障或110KV中心变电所 35KV母线同时故障。
3.1.4 #4发变组事故、#5发变组事故、#8发变组事故、#9发变组事故。
3.1.5 #4汽轮机事故、#5汽轮机事故、#8汽轮机事故、#9汽轮机事故。
3.1.6 #4锅炉、#5锅炉、#0锅炉同时故障、#8锅炉、#9锅炉同时故障。
3.2 Ⅱ级事件:热电分厂或与热电分厂相关的系统出现故障,热电分厂机组停止运行事故。造成Ⅱ级事件的情况有:
3.2.1 火灾事故
3.2.2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3.2.3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3.2.4 防止锅炉尾部再燃烧、炉膛爆炸事故
3.2.5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3.2.6 防止汽轮机超速
3.2.7 防止轴系断裂
3.2.8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3.2.9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3.2.10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3.2.11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3.2.12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2.1 3 其它故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处理原则:
4.1.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4.1.2 尽一切可能维持厂用电和正常设备的安全运行。
4.1.3 调整运行方式,使之尽快恢复正常。
4.2 事故处理时各级运行人员的职责:
4.2.1 热电值长是热电分厂事故处理的直接指挥者。当事故发生时,热电值长应立足主控室,便于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正确迅速指挥、处理事故,并把有关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老厂值长及电力调度。
4.2.2 外网事故时,热电值长应在老厂值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当中心站主变故障或大中791、792线跳闸时,热电分厂与系统解列,热电分厂应尽最大可能保证中心站不失电,并及时与电力调度联系协调,切除部分负荷,维持矿区南网电压与频率在允许范围之内,防止电网崩溃。不得以时,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热电分厂厂用电不失去,为尽快恢复争取时间。
4.2.3 在事故处理中,各级运行人员对上级调度发布的命令,除严重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之外,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命令而造成事故扩大者,应对其后果负责。
4.2.4 在事故处理中,各级领导对所属专业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指示、操作命令等,如涉及到热电分厂全厂系统或属热电值长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都必须通过当值值长下达或得到其许可后方可执行。
4.2.5 在事故处理时,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上级调度的命令自行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汇报上级调度。
l 全过程通讯中断,但操作命令没发布完毕时,不得执行该项操作;
l 将直接对人身有伤害威胁的设备停电;
l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l 运行中的设备有严重损坏威胁时,按照现场运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l 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l 当热电分厂全部或部分机组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l 无法与上级调度取得联系,按热电分厂现场运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4.2.6 在事故处理时,与上级调度失去通讯联系时。
l 所有预发的调度操作命令不得自行操作。如调度操作命令票已经发令而正在进行操作时,则可将该操作执行完毕。如正在发令,按“系统事故处理”、“通讯中断时系统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部分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l 根据热电分厂现场运行规程中“系统发生频率、电压降低及振荡时的处理”和“35KV系统事故处理”的规定自行处理。
l 积极与有关调度取得联系,并向其汇报有关事故处理情况。
4.2.7 在事故处理中,热电值长有权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检查、消除设备缺陷等工作。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4.2.8 在事故处理时,各岗位运行人员应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运行岗位或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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