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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12/5/7 14:11:17   

7 辐射工作管理

7.1 实施辐射防护最优化计划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工作的周密策划和全过程

的工作管理,包括工作策划、工作准备、工作实施以及工作评价与总结等。核电厂最优化委员会或工

作组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机组的状况以及所测量的或估计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进行风险分析

和最优化评估,确定防护措施,协调和推进最优化的实施。辐射防护人员应直接参与工作的策划,组

织或协调最优化评估,在工作准备和实施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具有较大辐射照射和污染

风险的工作现场的辐射防护监督。

7.2 工作策划包括:

a) 工作项目的筛选,只有保证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项目才是应当实施的项目;

b) 合理估计工时、工期和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c) 了解机组运行的状态,测量或估计工作现场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进行风险分析;

d) 充分评估过去类似的工作任务和经验,预计可能的最大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并确定相应的目

标;

e) 根据上述信息并经过评估确定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制定辐射防护措施,明确工作执行人员与

辐射防护人员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形成书面文件;

f) 根据工作任务和机组状态合理选择作业人员和开工时间。

7.3 工作准备包括:

a) 按核电厂工作程序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具体规定工作条件和辐射防护要求;

b) 任命工作负责人,并保证所有参加者受到相应的培训,了解工作的性质、工作条件和辐射防护

要求;

c) 优化工作现场的准备,包括运行隔离、屏蔽、必要的通风装置、保温层的拆卸和存放、脚手架

的搭建、废物收集和处理的准备等,必要时进行现场去污,同时根据需要准备必要的个人防护

用品和器具;

d) 合理选择所需的工具、设备,必要时采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用工具,并进行专用工具使用

和特殊操作的模拟培训;

e) 在工作准备的过程中辐射防护人员提供现场支持,并检查准备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

7.4 工作实施包括:

a) 只有工作准备全部按计划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才允许开始工作;

b) 工作负责人应当熟悉工作文件并严格按照工作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疑难

和问题应向有关人员包括辐射防护人员寻求支持;

c) 应以良好的工作条件、合理的屏蔽、最佳的操作方法、最少的人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保证工作现场的

通风和呼吸器具的供气,以避免体表和体内污染;

d) 除直接的作业人员和必要的辅助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远离工作点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e) 按规定对产生的废物进行收集、转移和处理;

f) 实施过程中辐射防护人员应随时向工作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根据需要采取必

要的管理措施,进行现场监督。

7.5 工作评价与总结包括:

a) 应及时进行工作完成后的评价与总结,工作负责人负责编写的总结报告应包括辐射防护的内容。

对于大型的工程改造和重要的运行、维修活动,辐射防护人员应编写独立评价和总结报告;

b) 评价与总结应全面考虑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包括人数、工时、工期、质量、材料消耗、

返工延误、安全和防护等。辐射防护评价与总结的内容应包括个人剂量、集体剂量、体表和体

内污染、地面和工作现场污染、废物收集等要素,并与预期的目标和要求以及以往同类型工作

对比;

c) 对于辐射防护要素控制良好的生产活动应找出成功的经验;对于与预期目标和要求以及与以往同

类型工作有差距的工作应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d) 评价与总结应按核电厂完工报告管理和经验反馈的要求实施,保证改进建议的落实。

7.6 在工作计划、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发生异常情况的可能性,制定明确的指令,并写入工

作文件之中。

8 辐射工作许可证

8.1 工作许可证是核电厂工作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工

作必须使用辐射工作许可证。辐射工作许可证一般包括:

a) 进入功率运行条件下的反应堆厂房或高辐射区域的许可证;

b) 射线探伤的许可证;

c) 其他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高辐射或高污染风险作业的许可证。

8.2 辐射工作许可证由工作负责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经授权的辐射防护人员和其他授权人员审核,

包括运行人员对机组状态和现场工作条件的审核,最后由核电厂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

8.3 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并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指令。

8.4 辐射工作许可证的信息和指令应包括:

a) 机组状态和运行控制的要求;

b) 工作现场辐射水平的测量值或估计值、有无辐射热点、以及可能的变化;

c) 工作现场污染水平的测量值或估计值及污染水平在工作中可能的变化;

d) 在不同的工作阶段需要进行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测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

用品和器具;

e) 工作时间和个人剂量的限制;

f) 射线探伤情况下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和探伤现场边界的确定;

g) 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遵守的防护和安全的要求;

h) 辐射防护人员的支持和现场监督。

8.5 当工作已经执行完毕、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工作现场、该工作现场已经恢复并可以恢复正常运行状

态时,工作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交还辐射工作许可证。

9 源项控制

9.1 源项控制是实施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减少剂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应明确规定

源项控制的要求,包括减少工作现场的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

9.2 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程序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控制主回路系统及相关系统设备材料的

选择和机组运行的化学参数,防止燃料元件破损和主回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放射性泄漏,必要时尽快卸

出受损的元件,以降低辐射源项。

9.3 应严格控制异物,如焊条、螺丝、螺母和金属碎屑等进入主回路系统,这些异物在回路中不仅可

能损坏部件或者核燃料,而且可能被活化形成重要的辐射源。

9.4 主回路系统及相关系统应尽可能使用不含或少含钴的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活化产物在系

统设备和部件中的产生和沉积,同时尽可能减少导致回路中放射性物质积累的瞬变,并利用停堆的机会

清除回路中的活化腐蚀产物。

9.5 必要时采用化学去污方法清除系统设备中沉积的活化腐蚀产物。

10 工作人员分类和个人剂量控制

10.1 为方便辐射防护管理,有效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应将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承

包商人员,按工作条件和辐射风险分为两类:

a) A 类辐射工作人员,即直接从事具有辐射风险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他们经常进入控制

区,或有时进入控制区,但可能受到显著的职业照射;

b) B 类辐射工作人员,即一般不直接从事具有辐射风险工作的人员,他们通常在控制区以外工作,

但可能偶尔进入控制区。

10.2 A 类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电厂规定的辐射防护培训,具备辐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

应的授权;B 类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培训,了解核电厂的辐射风险和辐射防护的基

本规定和要求。

10.3 A 类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的个人剂量监测,并保持所受职业照射的记录;B 类辐射工作

人员通常不需要进行常规的个人剂量监测,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果需要进入控制区或从事可能涉及职

业照射的活动,则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记录所受到的照射。

10.4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核电厂工作人员,包括在核电厂实习或接受培训的年龄在16~18 岁之间

的学生或见习生的个人剂量根据GB 18871-2002 关于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年龄未满16 周

岁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孕妇所受照射应比较均匀,孕妇、授乳妇女应避免内照射。

10.5 如果发生年度个人剂量超过20mSv 但不超过50mSv 的情况,核电厂应:

a) 对照射进行评估,必要时应采取改进行动;

b) 限制进一步的照射,使得在连续五年的期限内总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

c) 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剂量的大小、发生该照射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10.6 在异常情况下,如果个人剂量超过50mSv,核电厂应组织包括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保健医师参加

的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防止异常重复发生的措施,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同时,对受过量照射的工

作人员应考虑其健康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换工作,如果能够继续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应与本人

或其代表协商后制定专门的剂量限制措施,保证在连续五年的期间内总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

10.7 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分别记录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或应急情况下的个人剂量。个人剂量监

测结果应由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定期通知受照射者本人。

10.8 应将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作为核电厂的重要运行指标进行统计和评估。

11 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11.1 工作场所分区

为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应将核电厂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控制区为核电厂需要或可能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场所,监督区为控制区外围需

要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的适当区域,非限制区为在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辐射监测的其他

区域。

11.2 控制区的管理

11.2.1 应当明确划定控制区的边界。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辐射风险的类型、预计的

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11.2.2 应尽可能减少控制区和控制区出入口的数目,以便于有效地进行控制区的管理。

11.2.3 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

需要实施不同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再划分为不同的子区。由

于核电厂的设

计以及运行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子区的划分可能因不同核电厂而异。核电厂控制区子区划分

的一个实例参见附录A。

11.2.4 在满足防护与安全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利用现有的构造物的实体边界作为控制区和子区

的边界,当无法采用实体边界时,也可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划分边界。

11.2.5 应当在控制区及其各子区的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辐射

警告标志;在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较高的子区的入口处应标示子区的类别,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

染水平等信息;对某些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很高的子区,必要时还要实施严格的控制出入的行政管理措

施。

11.2.6 应根据需要在控制区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在出口处提供工作人

员体表、工作服及携带出控制区的小型工具和小件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和体表去污设施以及放置被污染

的防护衣具的贮存容器等。

11.2.7 定期进行控制区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监测和评价,确定控制区内各区域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

平是否发生变化,如果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已经明显变化,则应当考虑:

a) 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

b) 如果需要,重新划分控制区子区或改变子区的边界;

c) 增加或改进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

11.2.8 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接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足够的辐射防护培训,并获得进入

控制区的许可或授权。临时进入控制区的非辐射工作人员和进入控制区参观的人员,应当履行核电厂规

定的批准手续,并至少有一名具有辐射防护授权的辐射工作人员陪同。

11.2.9 控制区入口和出口应设置控制出入的装置,只有获得进入控制区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控制区;

只有经过体表污染测量,表面污染低于电厂控制水平的人员才能离开控制区。

11.2.10 对于高辐射水平或高污染水平的控制区子区应当规定明确的进入条件,只有获得特别的辐射

工作许可证才能进入这些区域,许可证应给出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数据,规定进入的时间、防护措施

和其他进入的条件。非辐射工作人员(包括外来的参观人员)不允许进入这些区域。

11.2.11 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防护衣具。禁止在控制区内进食、

饮水、吸烟和大小便,禁止皮肤有伤口的人员进入控制区。

11.2.12 控制区内应维持足够的通风,并保证气流方向由低辐射或低污染区向高辐射或高污染区流动。

控制区内各房间的门应当经常保持关闭状态,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

11.2.13 应保持控制区内的应急照明装置随时可用,并清晰指示应急出口的方向和位置。

11.2.14 离开控制区的人员和携出控制区的小型工具、小件物品经检查如果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则应当清洗去污,合格后方能离开或携出控制区。

11.2.15 进入控制区的设备、器材和物品应尽可能地去除外包装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需要运

出控制区的设备、器材、物品包括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经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测量合格后,

由指定的出口运出。

11.2.16 对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器材、工具、物品在核电

厂控制区之间的转移和运输应制定专门程序进行控制,防止异常照射和放射性污染扩散。

11.2.17 根据需要核电厂可建立临时控制区,并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

11.3 监督区的管理

应在辐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监督区的边界,并在书面程序或文件中规定。监督区通常不需要专

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定期对其进行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采

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

11.4 非限制区的管理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非限制区为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风险极低,通常不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

估,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监测,并进行必要的评估。

11.5 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控制

11.5.1 核电厂工作人员的体表、内衣、 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根据

GB 18871-2002 的规定进行控制。

11.5.2 表面污染超过规定的控制水平时,应当进行去污。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

污措施后,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可视为固定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同意,控制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得

超过规定控制水平的5 倍;手、皮肤、内衣、工作袜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并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

11.5.3 控制区内的某些设备、工具和其他物品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经去污使其固定污染降低到控制区

设备类控制水平的五十分之一以下,并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在核电厂其他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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