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于年中和年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电力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