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KV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级地区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35KV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
来源:国家电力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