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年度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本年度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来源:国家电力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