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论文技术应用政策标准解决方案常用资料经验交流教育培训企业技术专家访谈电力期刊
您现在的位置:北极星电力网 > 技术频道 > 专业论文 > 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1)

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1)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许传中   2013/8/1 16:48:23   

 关键词:  供用电 供用电合同 用电

【摘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正文】

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八十四条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此,供电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点所在,是分清责任的基础。高压电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一致且是供电方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一旦发生纠纷,供电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一般情形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产权不属供电方,但维护管理责任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生责任事故,对外责任承担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担了责任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来源:百度文库
友情链接
北极星工程招聘网北极星电气招聘网北极星火电招聘网北极星风电招聘网北极星水电招聘网北极星环保招聘网北极星光伏招聘网北极星节能招聘网招标信息分类电子资料百年建筑网PLC编程培训

广告直拨:   媒体合作/投稿:陈女士 13693626116

关于北极星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媒体报道 | 营销方案 | 成功案例 | 招聘服务 | 加入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排行

京ICP证080169号京ICP备09003304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58号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9] 5229-579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 字第13229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200384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101052014340号

Copyright © 2022 Bjx.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