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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1)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12/8/30 9:25:31   

 关键词:  电力生产事故

1.反事故组织管理通用要求

1.1企业各级负责人是本企业、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生产、基建等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各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工作标准,配置足够数量、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并明确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构正确设置、人员足额配置、责任制监督落实负有首要的责任。由于体系、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1.3项目单位是机组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的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新机建设安全质量。

1.3.1机组建设中,应做到技术监督、落实反事故措施关口前移。项目单位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本“重点要求”,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划和措施,督促设计、监理、安装、调试各单位落实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监督要求,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1.3.2新建、扩建电厂应及时、高标准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人员配置应足额、及时到位,素质满足建设过程中质量把关、过程控制以及投产后能够承担起安全生产职责的实际需要。

1.3.3新建、扩建电厂应制定计划,深度介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把关以及过程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要节点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把关、收集资料,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可控、在控。

1.3.4对基建期间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遗留问题,导致机组投产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建设期间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溯和追究。

1.3.5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应按照建设特点,分阶段地组织专家组,加强过程介入、把关,及时解决设计、厂家的问题,确保调试质量,基建问题全部得到整改,确保生产和基建的顺利衔接。

1.4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员责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生产。

1.4.1确保机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投入,避免因投入不足导致设备失修引发事故。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要加强投入、及时整改。机组安全设施要按照《火力发电厂生产安全设施配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布的《水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到位。

1.4.2新机投产一年后的检查性大修,必须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的要求及时进行。

1.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坚持深入、实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1.4.4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考核,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4.5坚持安全性评价经常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达标验收前,必须对照《火力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标准》,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并完成验收工作。投产机组应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加强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复评工作。

1.5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日益偏重突发的情况,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基建安全。

1.6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

1.6.1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报告,严禁迟报、瞒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有效组织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1.6.2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1.6.3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加强事故管理,每年总结本单位反人身、设备事故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应于每年的12月中旬汇总下发,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2.反人身事故措施

2.1防止输煤系统伤害措施

输煤系统是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多发区域。针对电厂发生的违章进入翻车机平台挤压致死、燃料区域机车撞死人的类似事故,补充、强调以下重点措施和要求:

2.1.1完善输煤系统安全设施配置,按照《安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装置性违章。完善铁道等危险部位侧围栏,积极采用更加安全可靠和人性化的手段,不断提高输煤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2.1.2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输煤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卸煤、输煤皮带等现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

2.1.3各项工作都要严格进行作业危险点分析,明确工作组织和管理监督,加强设备维护,禁止设备带缺陷运行。

2.1.4加装或完善现场安全监控手段,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如:翻车机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主要工作区域,危险地带和现场工作岗位。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5加强卸煤、输煤安全管理。工作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工作区域没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设备上没有人员工作,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始;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卸煤、输煤工作区域通行或逗留;完善并认真落实卸煤、输煤系统工作时的联络方式,在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工作。

2.1.6翻车机值班负责人必须明确参加卸煤工作的所有值班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本项工作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翻车机工作区域无闲杂人员、设备上无人后,向翻车机操作人员发出可以操作的明确信号;翻车机操作人员在得到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2.1.7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工作,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异常情况。

2.2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因漏电触电死亡、误操作电击等事故,强调、增补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2.2.1机组建设、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电气设备“五防”功能,带电设备、设施安全接地、接零牢固可靠,现场检修、临时照明电源等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全面消除装置性违章。

2.2.2加强电气绝缘监督、电缆维护等工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加强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2.2.3严格人员培训,电气检修、电气运行操作必须由电气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全能值班情况下,应严格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严禁不具备资质、不熟悉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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