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7、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
3.2.18、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绑扎。
3.2.19、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2.20、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3.2.21、用高压验电笔判断接地相别者。
3.2.22、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升压不呼唱。
3.2.23、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3.2.24、检查人员、施工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将检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遗放在运行设备上。
3.2.2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使用工作电源私拉乱接者。
3.2.26、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车辆。
3.2.27、乘车人员迫使司机开快车或对驾驶员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3.2.28、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3.2.29、单人巡线时从事登杆作业,单人巡视设备时,从事其它工作。
3.2.30、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3.2.31、在施工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3.2.32、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3.2.33、各类检修、施工、巡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标准作业卡,或在工作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2.34、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
3.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章(Ⅲ类违章):
3.3.1、经地调许可的设备,未经地调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
3.3.2、经地调下令限负荷的设备,公司调度员擅自送电。
3.3.3、需地调许可的操作,事先未向地调申请,操作结束后未及时汇报。
3.3.4、在倒闸操作时,不模拟、不唱票、不复诵。
3.3.5、拉合断路器操作,不到设备现场检查校对其实际位置。
3.3.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3.3.7、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3.3.8、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3.3.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3.3.10、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3.3.11、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按规定着装(如穿短袖衣、化纤类易燃物等),不使用绝缘工具。
3.3.12、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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