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1·3”事故责任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依据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颁布)中关于事故直接、间接原因的标准:
3.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3.2.1.2人的不安全行为:
3.2.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二)责任认定依据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二条(五)款之规定:“当发生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时,本企业负有责任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事故后,本企业负有责任(在《国华电力公司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8版)》第九条之(四)款中有同样的描述):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来源: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