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直流两用断路器质量差异较大,应慎重选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时,其性能既应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的要求,还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中应防止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混用的规定为新增加内容。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变,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电流越大,动作速度就越短。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出现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
第五章 蓄电池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各地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要合理掌握却具有一定难度。长期不进行均衡充电或频繁进行均衡充电都对蓄电池组不利,具体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还需要结合蓄电池组的运行状况,对其当前状态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应进行均衡充电。
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若处理无效,应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电池被过度充电。
根据调查,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的周期各地具有一定差异,由于该项工作技术上要求比较严格,掌握不好会影响蓄电池组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所以,阀控蓄电池组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运行维护工作,使蓄电池不过充、不欠充,不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如果对蓄电池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状态较好,可适当延长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应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一般状态不会太好,容量可能会下降,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
℃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当温度为25℃时,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一般宜取2.25V。但浮充电压值随环境温度的变化应进行修正,修正值为±1℃时(3~5)mV,一般宜取3mV。即当温度升高1℃,其浮充电压应下降(3~5)mV。反之,当温度降低1℃,其浮充电压应升高(3~5)mV。
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要求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凡满足不了该规定的,应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采暖、降温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交流电源短时中断,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较少时,并不需要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尤其不宜使用充电装置自动方式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防止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损坏二次设备和影响蓄电池组自身性能。因此,在运行中出现短时交流断电的情况,如果不需要对蓄电池进行补充充电时,应将充电装置直接转入浮充电运行。
如果交流电源短时中断时间较长,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及时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
第八章 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分别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巡视项目及内容按正常巡视检查项目和特殊巡视检查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 蓄电池故障和事故处理预案
(二)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故障及处理
1.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壳体变形,一般造成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充电电压超过了2.4V×N、内部有短路或局部放电、温升超标、安全阀动作失灵等原因造成内部压力升高。处理方法是减小充电电流,降低充电电压,检查安全阀是否堵死。
2. 运行中浮充电压正常,但一放电,电压很快下降到终止电压值,一般原因是蓄电池内部失水干涸、电解物质变质,处理方法是更换蓄电池。
阀控蓄电池虽然属于贫液蓄电池,但在设计时其液体量已留有足够的余度,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发生液体干涸。一旦出现因缺液引起的蓄电池容量下降,首先应查找、分析和判断造成蓄电池失水的原因,确定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是否即将终结。如果蓄电池使用时间较短,极板的状态比较好,仍有继续使用价值,则可以返厂修复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补加液体和充放电工作。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备品备件是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由于所使用的设备种类不同,应储备的备品备件也不同,不便同一做出规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明确应储备的备品备件要求。
第十三章 直流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 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应对其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 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 阀控蓄电池组以I10 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 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 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三)在微机监控器经常出现失控、参数严重错误等异常和故障,无法保证可靠运行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四)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与高频电源装置相比,噪声较大,效率较低,能耗较高,运行可靠性相对较差,故障率较高,维护工作量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高频电源装置替代可控硅和相控整流装置。
本章为新增内容。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种类较多,不同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也存在差异,运行环境等因素对设备寿命也有重要影响。在此,设备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应根据对其状态评估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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