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1、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
3.1.3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3.1.33、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
3.1.34、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3.1.35、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1.36、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屏蔽服。
3.1.37、指挥存在重要缺陷或无电气防误功能设备送电,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3.1.38、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1.39、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不填写安全交底票(属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除外),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3.1.40、醉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3.1.41、其它违章行为被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3.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3.2.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
3.2.2、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工作者。
3.2.3、领导及专责人员、班、组、站长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者。
3.2.4、0.4KV停电线路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3.2.5、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
3.2.6、输电线路停电清扫时,未使用后备保护绳者。
3.2.7、凡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修、小修项目,未制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进行作业。
3.2.8、大型复杂、危险工作提前不看工作现场者。
3.2.9、110KV及以上设备大修未事先制订大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3.2.10、非电气作业人员或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带电作业、电焊、起重等)。
3.2.11、聘用或分包未经生产技术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队伍。
3.2.1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
3.2.13、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
3.2.14、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3.2.15、需要保留的接地线、安全措施等或未办理终结手续,工作票不作交班记录。
3.2.16、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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