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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3)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12/8/24 14:52:59   

 关键词:  直流电源 蓄电池

1. 正常充电

用I5恒流值对镉镍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当端电压逐渐上升到规定值的上限且稳定时,蓄电池的容量已经充满,一般需要(5~7)h。

2. 快速充电

用2.5 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组充电2h。

3. 浮充电

在正常运行中,按浮充电压值和浮充电流值进行充电。

4. 无论在何种充电方式下运行,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应超过35℃。

(四) 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1. 正常放电

用I5恒流连续放电,当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下降到1V×N,或其中任一只单体电池电压下降到0.9V时,停止放电。放电时间若大于5h,说明该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

2. 事故放电

当交流电源中断,直流负荷由镉镍蓄电池组供电。若供电时间较长,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 V×N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镉镍蓄电池组的供电,以免因过放电使蓄电池组容量亏损过大,对恢复供电造成困难。

3. 核对性放电

(1) 一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5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端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7 V×N时,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5电流充电。反复2~3次,蓄电池组的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镉镍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5恒流,终止端电压为1.1 V×N,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每隔1h测量一次每个蓄电池的电压值。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 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运行中的镉镍蓄电池组,每年宜进行一次全核对性放电。

(五)镉镍蓄电池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中线,当液面偏低时,应注入纯蒸馏水,使整组蓄电池液面保持一致。每三年应更换一次电解液。

(六) 当镉镍蓄电池“爬碱”时,应及时将蓄电池壳体上的“爬碱”擦干净,或者更换为不会产生爬碱的新型大壳体镉镍蓄电池。

第十五条 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 阀控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N,一般宜控制在2.25 V×N(25℃时);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为(2.30~2.35)V×N。

(二) 运行中的阀控蓄电池组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运行环境温度、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态等。

(三) 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应符合表1规定

(四) 在巡视中应检查蓄电池的单体电压值,连接片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溢出,绝缘电阻是否下降,蓄电池通风散热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过高等。

表1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的规定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 标称电压(V)

2V 6V 12V

运行中的电压偏差值 ±0.05 ±0.15 ±0.3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 0.03 0.04 0.06

放电终止电压值 1.80 5.40(1.80×3) 10.80(1.80×6)

(五) 阀控蓄电池组的充放电

1. 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5)V×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2. 恒压充电

在(2.3~2.35)V×N的恒压充电下,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少,当充电电流减少至0.1 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正常的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

3. 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的欠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其程序为: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补充充电应合理掌握,确在必要时进行,防止频繁充电影响蓄电池质量和寿命。

4. 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通过核对性放电,可以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

(1) 一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不应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 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4) 备用搁置的阀控蓄电池,每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

(六)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时3mV,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七)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定期对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外壳清洁工作。

第十六条 当交流电源中断不能及时恢复,使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在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蓄电池室的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并应通风良好。

第十八条蓄电池室应照明充足,并应使用防爆灯;凡安装在台架上的蓄电池组,应有防震措施。

第十九条应定期检查蓄电池室调温设备及门窗情况。每月应检查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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