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运行分析
(一) 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运行中的直流系统作一次全面综合分析。
(二) 发现直流系统有异常或缺陷时,应及时作专题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三) 按规定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评级。
第三十六条 评估分析
专业班组应每年对直流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指标参数、检修和缺陷情况以及历史数据、故障和异常记录等各种信息,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每年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进行(1~2)次综合状态评估,提出直流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直流专业主管部门应对直流电源设备状态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后的状态评估报告应成为直流电源设备反措、检修和更新改造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管理
(一)应根据DL/T724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二)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三)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四)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三章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 更新改造和报废
(一)如果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控制失灵、参数误差严重超标、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等,不能够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时,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二)蓄电池的报废:
1.防酸蓄电池组以I10 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8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2. 阀控蓄电池组以I10 进行恒流放电电流,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电终止到1.9V时,即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80%,则此组蓄电池容量严重不足,应部分或全部报废并更换,但应避免新旧蓄电池混用。
3. 镉镍蓄电池组用I5恒流放电,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端电压为1.1 V,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报废并安排更换。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管理规范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引用了现行直流标准有关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运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近年来直流电源系统及设备技术发展和运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运行维护、设备评估、事故和故障处理、更新改造和报废、技术管理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标准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由于直流专业涉及的标准较多,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引用标准有关部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标准,但对具体规定来自多个标准或篇幅较大的条文,并未引入原文,在执行中还应查阅相关标准。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 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 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 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 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 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 耐压及绝缘试验
1. 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 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 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 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 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本条引用DL/T 724中5.3.3 规定。
本规范中的阀控蓄电池是指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用简称是为了与现行有关直流技术标准所涉及的蓄电池名称相对应。
I10-10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为C10/1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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