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配电室管理制度
(一)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随便进入配电室,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后,在工作人员负责人指导下,方可进入设备区和参加指定的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和配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二)工作人员配电室的一切行为应符合要求,如因违反要求而发生事故后果自负,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在配电室内做与工作不相符的事。
(四)变配电室内应备有下列用具器材和备品: 1、)各种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各种标示牌及其它常用工具;2、常用的携带型仪表;3、手电筒;4、有效的消防器材;5、熔丝管及熔丝;6、各种瓷瓶瓷套管;7、开关、隔离开关及负荷开关等;8、电缆终端头及制作材料;9、避雷器;10、绝缘油;11、照明及信号指示用的各种灯泡及其它附件
(五)工作人员应每天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六)除巡视工作以外的工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七)巡视工作可一人进行,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按规定路线进行)
(八)禁止在本单位所不能控制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及挂临时地线
(九)工作前应做好准备,停电、驻巴放电、控设地线、装设标示牌。工作完毕后清扫现场,核查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地线,撤离人员后才可试运行(试运行时间72小时)。
(十)高、低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季度应停电清扫检查一次。
(十一)应保证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十二)配电室内、院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十三)配电室配置的电话等其它设备不得移作他用。
(十四)配电室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团结,同心同德地维护好变(配)电室及一切设备和设施,为我项目的安全用电努力工作。
(十五)变(配)电室有权对违反用电规则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并报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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