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代替 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是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参考相关的核安全导则和
IAEA 安全标准,并结合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的特点编写的。
本标准与 EJ 270-1984 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a) 适用范围为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
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以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b) 以职业照射控制为基本内容,不包括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响应等
方面的具体要求;
c) 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B 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淦、杨茂春、晏仲民、顾景智、刘成夫、张东果、问清华、姚一正、夏彤。
本标准于1985年3月首次发布。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期间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
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核电厂厂址选择、设
计、建造和退役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8871-2002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运单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3.2
承包商 contractor
以合同方式为核电厂提供服务的单位。
3.3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为使物项或服务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化的
活动。所谓“物项”是材料、零件、部件、设备、系统、构造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的通称。
3.4
工作管理 work management
一种多专业、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它强调团队工作方式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策划、设计、计划、
准备、执行以及跟踪等各个阶段,保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3.5
辐射工作许可证 radiation work permit
核电厂为审核和批准任何需要特殊辐射防护措施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等活动的书面文件。
3.6
热点 hot point
辐射水平远远高于周围环境的很小的部位或局部区域,热点常常由辐射水平极高的热粒子形成,这
些热粒子一般是反应堆冷却剂中的粒径很小、活性很强的微小粒子。
3.7
适任评价 fitness assessment
由具有规定资格的职业医师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就工作人员对于预期或正在从事的工作的适任或
持续适任程度作出的评价。
4 总则
4.1 为保证核电厂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止和避免有害的辐射影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有
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
4.2 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及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电厂改造和放射
性废物管理等一切生产活动应遵循 GB 18871-2002 关于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即实践的正当性、
剂量限制和最优化;在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尽可能努力防止发生确定性健康
效应,并遵循干预的正当性和最优化的要求。
4.3 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
安全政策,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的
具体要求。
4.4 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应了解并在工作中遵
守和执行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规定和要求。
5 辐射防护组织和责任
5.1 为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辐
射防护组织体系。辐射防护部门应独立于负责运行、维修等生产活动的部门。
5.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
a)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和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
各单位人员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b)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有足
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
c) 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
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d)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用这
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e)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f)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g)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意识,并建立有
效机制,包括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核电厂防护与安全的规定、
规则和程序。
5.3 在核电厂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承包商单位应当:
a)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控制职业照射的管理规定或
程序;
b) 建立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组织,任命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保持与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的合作与联
系;
c) 保证本单位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受到足够的辐射防护培训,自觉遵守核电厂辐
射防护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
d) 按规定为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5.4 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应当:
a) 根据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编制相关的实施程序,规范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管理;
b) 对核电厂所有人员,尤其是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使他们具有足够的安全文化
素养和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c) 对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员在工作策划、准备、实施和工作总
结的过程中提供支持;
d) 对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对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核电厂辐射防
护水平及趋势进行评估;
e) 对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的异常事件和事故以及违反辐射防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
定进行分析和经验反馈;
f) 保证监测设备和装置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按规定正确校准;
g) 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并对其正确使用进行监督和支持;
h) 按规定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并保持职业照射记录。
5.5 核电厂辐射防护人员应当:
a) 遵守和执行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规则和程序,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辐射防护责任;
b) 对运行、维修(包括停堆大修)、检查、试验、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中的辐
射防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监督;
c) 积极参加培训和再培训,提高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d) 正确实施辐射监测和辐射评价,积极提供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建议;
e) 及时报告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的异常事件和事故以及违反辐射防护规定的行为,根据
要求进行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
5.6 核电厂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应当:
a) 遵守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规则和程序;
b) 与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和辐射防护人员合作,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
c) 接受辐射防护培训,履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d) 按规定进行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的监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e) 及时报告任何有关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异常事件和事故。
6 最优化实施
6.1 为控制职业照射和减少剂量,核电厂应根据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最优化计划,
该计划应具体规定最优化的任务和目标、推进组织和职责、分析方法和技术、相关工作程序、监测和评
估的方法和手段以及改进行动的要求。
6.2 核电厂应定期进行职业照射总体状况的评估,或针对某项具体任务进行评估,以确定最优化的需
要和改进的目标。
6.2.1 总体状况的评估包括核电厂总的集体剂量的现状和趋势、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分布、某些类型的
活动(例如大修)和某些类别的工作人员的剂量、与国际和国内的剂量水平的对比以及与集体剂量目标
和个人剂量约束值的比较,以识别可能存在的偏差和缺陷,确定新的剂量目标值和需要采取的改进行动。
6.2.2 具体任务的评估包括与该项任务直接相关的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的初步评估和进一步的深入分
析。初步评估的目的在于识别并具体描述与剂量相关的所有因素和照射的条件,并与本单位确定的集体
剂量或个人剂量的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如果初步评估的集体剂量或个人剂
量超过参考值,则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减少剂量的防护措施。
6.2.3 参考值可能因单位而异。参考值可以是个人剂量约束值或集体剂量目标,也可以是过去的或管
理良好的类似任务已实现的指标,附录B 是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和审核要求的一个实例。
6.3 在评估的基础上核电厂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减少剂量的目标。减少剂量的措施可以是单一的,
也可以是多项措施的组合。简单的措施可能仅仅是组织上的调整,复杂的措施可能还会涉及到设计上的
改进。减少剂量的措施应作为改进要求列入最优化计划。
6.3.1 减少剂量的基本措施包括有效的工作管理(见第7 章),即根据总的目标和进度对工作进行有
效的策划和全过程管理。在确定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并仔细论证工作现场的职业照射条件,包括剂量
率、空气和表面污染的水平、工作现场的大小、通风条件以及有无辐射热点等。人力资源也是工作管理
的重要部分,应通过教育、培训、有效的参与和足够的沟通和交流使工作人员了解可能的辐射风险,知
道总体的或具体任务的最优化目标,提高其最优化的意识和减少受照剂量的技能。
6.3.2 最有效的减少剂量的措施是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了最优化的要求,其它措施应在工作策划阶段
根据需要尽可能全面地进行考虑,在工作实施的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可以采取某些补充措施或进行
必要的调整。一般而言,针对具体任务的防护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a) 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包括设计改进;
b) 减少在辐射区的时间;
c) 减少工作人员的数目;
d) 降低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
e) 专门培训,包括实物模拟培训和实际操练。
6.4 根据需要,核电厂应建立适当的组织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最优化的实施。
6.4.1 最优化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辐射防护、运行、维修、工程、化学等方面的负责人和技术专家
组成,它负责:
a) 审评和批准最优化计划;
b) 评估最优化指标和业绩;
c) 总结最优化经验和良好实践;
d) 决定并向核电厂管理层建议减少剂量的改进行动。
6.4.2 最优化协调员。协调员由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他负责:
a) 检查最优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b) 跟踪最优化目标、指标的状态和趋势;
c) 协调各相关专业的行动;
d) 向最优化委员会提出最优化的改进行动建议和其它相关事项。
6.4.3 最优化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组对最优化相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分析和策划,工作组
由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和辐射防护专业人员组成。
6.5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存在几种不同的选择方案的情况下,需要对减少剂量的不同方案的有效性、
相对的费用和在给定的时间内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比较精确的评估,以挑选最佳的选择方案。
6.5.1 有效性的评估不但要考虑剂量的减少,也要考虑剂量的增加,有时还要分析个人剂量的分布;
费用的评估既要考虑防护费用的增加,也要考虑运行费用的减少,某些间接费用有时也要予以考虑。
6.5.2 在挑选最佳选择方案时,决策的标准可以是经济的、技术的或时间的限制,在设计阶段也可能
是个人剂量约束值。但当情况比较复杂,几种选择方案都能进行或者需要大的投资的时候,决策需要借
助于某些辅助决策技术,如代价-利益分析和其他定量技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多标准分析等定
性技术。
6.6 应设置必要的指标对最优化计划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最直接的指标是剂量值,包括个人剂量
和集体剂量。其他指标,例如培训和教育效果、工作人员的意识等可通过个人和集体剂量的趋势和事件
或事故的发生率和严重性来衡量。除此以外,有效性的监督还可以通过反馈和总结来进行,例如事后的
评审和相关的建议等,监督的结果应以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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