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除上述情况外,控制电缆宜选用450/750V;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
3.4 电缆绝缘类型
3.4.1 电缆绝缘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电压、工作电流及其特征和环境条件下,电缆绝缘特性不应小于常规预期使用寿命。
2 应根据运行可靠性、施工和维护的简便性以及允许最高工作温度与造价的综合经济性等因素选择。
3 应符合防火场所的要求,并应利于安全。
4 明确需要与环境保护协调时,应选用符合环保的电缆绝缘类型。
3.4.2 常用电缆的绝缘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低压电缆绝缘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4.3~3.4.7 条的规定外,低压电缆宜选用聚氯乙烯或交联聚乙烯型挤塑绝缘类型,中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明确需要与环境保护协调时,不得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2 高压交流系统中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在有较多的运行经验地区,可选用自容式充油电缆。
3 高压直流输电电缆,可选用不滴流浸渍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类型。在需要提高输电能力时,宜选用以半合成纸材料构造的型式。直流输电系统不宜选用普通交联聚乙烯型电缆。
3.4.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3.4.4 放射线作用场所,应按绝缘类型的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耐射线辐照强度的电缆。
3.4.5 60℃以上高温场所,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耐热型电缆;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绝缘、耐寒橡皮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7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绝缘电缆。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电缆。
3.4.8 除按本规范第3.4.5~3.4.7 条明确要求的情况外,6kV 以下回路,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9 对 6kV 重要性回路或6kV 以上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应选用内、外半导电与绝缘层三层共挤工艺特征的型式。
3.5 电缆外护层类型
3.5.1 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系统单芯电力电缆,当需要增强电缆抗外力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铠装层,不得选用未经非磁性有效处理的钢制铠装。
2 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其金属层、加强层、铠装上应有聚乙烯外护层,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应有挤塑外护层。
3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外护层。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选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4 除-150C 以下低温环境或药用化学液体浸泡场所,以及有低毒难燃性要求的电缆挤塑外护层宜选用聚乙烯外,其他可选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5 用在有水或化学液体浸泡场所的6~35kV 重要性或35kV 以上交联聚乙烯电缆,应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金属套等径向防水构造。敷设于水下的中、高压交联聚乙烯电缆应具有纵向阻水构造。
3.5.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加强层类型,当线路未设置塞止式接头时最高与最低点之间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有铜带等径向加强层时,容许高差应为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30m。
2 径向和纵向均有铜带等加强层时,容许高应差为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60m。
3.5.3 直埋敷设时电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具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 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 白蚁严重危害地区用的挤塑电缆,应选用较高硬度的外护层,也可在普通外护层上挤包较高硬度的薄外护层,其材质可采用尼龙或特种聚烯烃共聚物等,也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选用聚乙烯外护层。
5 除上述情况外,可选用不含铠装的外护层。
3.5.4 空气中固定敷设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截面挤塑绝缘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宜具有钢带铠装。
2 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应具有金属包带或钢带铠装。
3 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时,多芯电缆应具有钢丝铠装,交流单芯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第1款的规定。
4 敷设在桥架等支承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5 明确需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时,不昨采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6 除应按本规范第3.5.1 条第3、4 款和本条第5 款的规定,以及60℃以上高温场所应选用聚乙烯等耐热外护层的电缆外,其他宜选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3.5.5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回路的电缆,应选用橡皮外护层。
3.5.6 放射线作用场所的电缆,应具有适合耐受放射线辐照强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外护层。
3.5.7 保护管中敷设的电缆,应具有挤塑外护层。
3.5.8 水下敷设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铠装层承受拉力的电缆,可选用钢带铠装。
2 江河、湖海中电缆,选用的钢丝铠装型式应满足受力条件。当敷设条件有机械损伤等防范要求时,可选用符合防护、耐蚀性增强要求的外护层。
3.5.9 路径通过不同敷设条件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选用满足全线条件的同一种或差别尽量小的一种以上型式。
2 线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相应区段分别采用适合的不同型式。
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3.6.1 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控制电缆。
3.6.2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应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 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 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3.6.3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应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3.6.4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每组二次绕组的相线和中性线应配置于同一根电缆内。
3.6.5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其他可不含金属屏蔽。
3.6.6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具有金属屏蔽。
3.6.7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类型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并应满足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110kV 以上配电装置的弱电控制电缆,宜选用总屏蔽或双层式总屏蔽。
2 用于集成电路、微机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接点的控制电缆,应选用屏蔽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