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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报批稿)(1)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未知   2010/10/26 9:57:46   

 关键词:  水利 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质量,促进水利科技进步,使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更加规范化,提高水利标准化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水利标准化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水利技术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
  
  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技术标准。
  
  (一)有关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
  
  (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利产品的设计、试验、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以及系列、品种、规格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四)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代码、量和单位、制图方法,以及编写、编制规定等的技术要求;
  
  (五)水利工程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试验、质量检测、校验和评定方法等的技术要求;
  
  (六)水利工程和产品有关安全、质量、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七)水利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通用技术要求。
  
  需要在水利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公众利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以及其他水利行业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条款均属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水利技术标准中所有强制性条文,应在其下方加黑线注明。
  
  第五条编制水利技术标准,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水利行业情况适时采用或吸收。
  
  第六条水利技术标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预算应列入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计划和水利专项事业经费预算。部拨专项经费,应予保证并有所增加。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利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对水利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是编制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负责本部门标准化工作。
  
  根据主管机构的授权,水利技术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日常事务。根据主持机构的职能,标委会下设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标准编制和复审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主管机构授权的标准化工作和分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主管机构的主要标准化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水利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组织审定标准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的宣传贯彻年度计划,审批计划的变更申请。
  
  (三)组织水利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与监督。审批标准编制合同的变更申请。
  
  (四)协调处理主持机构之间水利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部拨标准化经费的计划管理。
  
  (六)推动水利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组织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的标准审查。
  
  (七)管理水利行业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指导水利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主持机构的主要标准化职能:
  
  (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重点,拟定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归口管理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
  
  (三)主持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最终解释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标准化活动。
  
  第三章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各主持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填写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由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审议,报主持机构审核汇总,送标委会秘书处主持机构审议汇总后,报主管机构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水利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二条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是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依据。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应包括:编制说明、结构框图、标准信息统计表和标准体系项目表等四个部分。
  
  第十三条中长期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础。
  
  中长期规划应包括规划编制纲要和标准规划项目表两部分。
  
  规划编制纲要应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作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已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和成熟的技术;
  
  (三)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相关现行标准没有重复或矛盾;
  
  (五)具体负责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主持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向主管机构提出下年度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
  
  (二)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审议,于8月31日前提出标准编制年度计划。
  
  (三)主管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将国家标准编制年度计划按标准类别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
  
  (五)对于计划外急需的水利技术标准,应由主持机构组织审议,经主管机构批准补充立项。
  
  第四章标准的编制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工作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书应由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标委会按照年度计划签订。
  
  合同如需更改,主编单位应填写合同更改申请书,经主持机构审议后,报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主编单位应为承担过与该标准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和管理或产品设计、试验、生产、安装、验收、使用、维修和管理等任务,并在相应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十八条编制水利技术标准的主要程序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编制的水利技术标准和现行水利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均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的快速程序;等同或等效采用相关行业标准编制的水利技术标准和水利技术标准的修订均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或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的快速程序;水利技术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的快速程序。
  
  第十九条在起草阶段,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制组,召开编制工作会议,确定编制组负责人,编写工作大纲并报主持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水利工程建设或产品研制开发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参加过由主管机构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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