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桥现象”是不是今后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
现在国内有不少企业的自备电厂,据中电联统计,仅山东省就有179家企业建立了自己企业的自备电厂,其定位都是自发自用,多余一点的电量卖给大电网,大电网为它提供备用。像魏桥集团超越供电范畴向社会用户供电的仅此一家。
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此前有报道称“魏桥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小岗村”,“魏桥电厂的电价比大电网的价格低,履行了让居民实惠用电的社会责任”,更有人主张“以魏桥模式鼓励民间自办电厂供电与大电网展开竞争,打破电力垄断,以便降低电价”,笔者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首先,魏桥集团自备电厂只是在山东省人口多、工业多的局部地区进行生产和盈利,它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盈利。而大电网要向全省广大城乡地区提供保质保量的用电。
其次,为了给一些偏远地区、无电地区供电,大电网的输变电工程投资有可能无法回收而亏损经营;为了解决山东省能源、电力的短缺问题,国网投入了超过100亿元的投资,建成了宁东—山东±66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输送功率400万千瓦,给山东省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些都是魏桥集团自备电厂无法做到的。
再次,目前我国不少耗能较高的企业建有自备电厂,总体而言规模不大,有不少是2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效率比近年新上公共电厂的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超)临界机组低不少。因此,从提升效率和公平负担的角度来看,“魏桥现象”不应该成为今后的选择。
未来,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是对我国大电网集中式供电系统的有益补充,其发展要与本地区的能源资源和负荷特点相适应,如在负荷密集区,主要以发展清洁环保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为主,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如在偏远地区主要以小型风电、光伏发电等为主,解决电力供应问题。而发展的前提是必须考虑能源效率和环境问题。“魏桥现象”采用小煤电机组、不能保护环境、运行安全无保障、违法违规的供电模式,是一种落后、扭曲社会现象的反映。它既不能推广,也不是今后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
笔者认为,我国要从源头上解决“魏桥现象”。当前各行业投资的常规电厂项目,属于公共电厂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核准,属于其他行业配套的电厂随行业项目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由于核准是“多头管理”,所以政策口径就不一样了,除了综合利用机组、余温余压利用机组以外,也建设了不少低效率、小容量、高排放的煤电机组。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魏桥模式”存在的问题,建议属于常规的电厂投资项目,不管是公共电厂还是有关行业配套的电厂,均由电力主管部门核准。作为过渡,电力主管部门要参与有关行业部门对该行业配套电厂项目的核准;建设企业自备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等各个方面的电力产业政策。
来源:中国工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