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核电站退役资金
足够的退役资金是完成核电站退役的重要前提。对退役费用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包括堆型、阶段选择和废物处置方案等。因此退役费用不仅国与国不同,厂与厂也可能不同。
国际上现在使用三个宽范围的类别来估计退役费用:①与退役活动有关的项目,如源项调查,拆卸、去污、运输和处置工作等费用;②与完成退役期限有关的项目[5],如退役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保障、许可证申请等费用;③特殊项目,如设备采购等。资金筹措办法因国而异,也有多种方案,其中较常用的一种筹集资金方法是通过从消费者支付的电费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数而逐步筹集资金以便退役使用,我国也采用了这种方案。
我国在《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的末尾对核电站的“退役”问题作了规定: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开始时,即可在核电站发电成本中强制提取、积累核电站退役处理费用。在中央财政设立核电站退役专项基金账户,在各核电站商业运行期内提取。这是规划的一大亮点,也为以后核电站的退役资金做出了安排。
3.2核电站退役法规制度
我国的核电事业备受瞩目,而且我国的核电事业发展也是以安全第一。我国的核电发展在核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这也是一个核大国以及法制国家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看来,核电站退役必定也要在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因此为退役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也就成为必然[15],这也就要求我国应该有一系列专门针对核电站退役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核电站退役这一重要步骤将处于无序状态,必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必将影响我国的核电事业的发展。
核电站退役不是孤立的,应该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而存在[13,14]。这也就要求我们国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条件等)制定有一定针对性的法规制度以便于依法制定合理的退役方案[14,15]。由于退役过程在安全和退役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若管理不当,监督不到位,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所以在质量安全体系和工程管理监督方面也应在核退役法规中有所体现[3]。
3.3核电站退役技术
核电站在商业运行结束后,经过去污与拆除,达到厂址不受限制利用的最终目标。退役的核电站大部分部件是没有放射性的,可以用常规方法拆除。核岛中带有放射性的设备与部件,可采用多种技术与方法进行去污与拆除[4]。
退役是一项复杂系统的过程[13],在进行退役之前必须具备一系列的基本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应具备所有必要的技术手段,还要包括一支经过良好训练和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队伍。而现在由于我国的大型核反应堆退役的数量较少,导致我国大型核电站退役的一些技术和设备还有待完善。为了能顺利地进行核电站的退役,我国应该针对这一方向开展一些必要的技术开发或者学习消化国外先进技术[16]。应该根据我国的退役技术法规制度及技术水平,从提高退役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出发,针对性地开发和制定一些高新技术和对策,包括:(l)制定完整的退役工程方案及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2)开发去污效果好,产生二次废物量少的去污技术[3];(3)开发被污染设施的解体技术与工具;(4)减少拆除期间人员受辐照量的防护措施;(5)建立回收与重新利用的准则与实施方案[7,17];(6)建立完善的评价、验收体系和技术标准;(6)对环境的影响的减少和消除。
3.4核退役后的废物处置
核电站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核废料,可依据其放射性强弱分为三级[1]。首先是放射性很强的高强度核废料,主要是核燃料部分产生的,拆除核燃料的工作于第一阶段完成。其次是核反应堆芯及其附属设备产生的中低度核废料,这部分核废料所占比例很大,这其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极低放射性废物,对于这一类放射性废物的研究国际上各有不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11]。
对退役中的废物,完全可以采用同处理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废物一样的方法来进行处理。拆下的带有放射性的物质先进行分类,之后送到国家或地区核废物处置库。核设施退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大量放射性活度低于国家低放废物规定水平的极低放废物,这类废物目前国家还未出台分类标准,也没有规范的处置方法[18,19],而且我国尚缺乏这一方面的研究,这也将会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
我国目前的核废物处置能力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近期核电站规模化建设后新产生的核废物,而在几十年后,我国九十年代之后建立的核电站的退役所产生的核废物必定有相当的数量,这个问题应该给予考虑。因此我国必须考虑要有足够的取得许可证的废物处置库,以容纳退役时产生的所有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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