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应采用下列数值:
①对于装有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系统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②对于不装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系统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或系统中最长线路被切除时的最大可能残余电流值。
4)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应符合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要求。
(3)变电所电气装置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
1)独立避雷针(含悬挂独立避雷线的架构)的接地电阻。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500Ω.m的地区不应大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2)在变压器门型构架上和离变压器主接地线小于15m的配电装置的架构上,当土壤电阻率大于350Ω.m时,不允许装避雷针、避雷线;如小于350Ω.m时,则应根据方案比较确有经济效益,经过计算采取相应的防止反击措施,并至少遵守下列规定,方可在变压器门架上装设避雷针、线:
①装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沿不同方向引出3~4根放射形水平接地体,在每根水平接地体上离避雷针架构3~5m处装一根垂直接地体;
②直接在3~35kV变压器的所有绕组出线上或在离变压器电气距离不大于5m条件下装设阀式避雷器。高压侧电压35kV变电所,在变压器门型架构上装设避雷针时,变电所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不包括架构基础的接地电阻)。
2.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1)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向建筑物电气装置(B类装置)供电的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建筑物电气装置系统电源接地点共用的接地装置:
①配电变压器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13-4),
式中:R—考虑到季节变化接地装置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为故障点残余电流。但不应大于4Ω。
②配电变压器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不宜大于4Ω。
2)非共用的接地装置,应符合式R≤250/I的要求,但不宜大于10Ω。
(2)低电阻接地系统的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式R≤2000/I的要求。
(3)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建筑物电气装置(B类装置)的接地电阻
1、对建筑物电气装置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式R≤50/I要求且不超过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2)当建筑物内未作总等电位连接,且建筑物距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距离超过50m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保护线(PE)或保护中性线(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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