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市浙江川电钢板加工有限公司盛女士咨询:我公司新厂房目前正在土建施工中,由于前期申请的基建临时用电容量不够,现土建施工单位从隔壁厂家“借用电源”施工,请问,此行为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私自接入电源不仅扰乱正常的用电秩序,而且危害供电安全。无论是出于何种性质的用电行为,都属于违约用电。
1996年4月出台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危害供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法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违法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法责任。
供电企业应当对施工单位私接电源的行为进行处理。该单位除应当立即拆除电源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用电费。
律师帮帮团成员简介
孙伟强 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法务、合同纠纷解决工作,有着丰富的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经验。
来源: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