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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发展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借鉴(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闫庆悦 秦阳 陈明华   2012/8/7 17:06:50   

 关键词:  生物质发电

3.绿色电价制度

绿色电力价格体系的形成机制是,由政府提出生物质能发电的价格,由能源消费者按照规定价格自愿认购,认购后的证书一般不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这种价格机制,取决于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色能源的认同,只有在那些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才有效。国外经验表明,基于自愿认购方式的绿色电力市场大大推动了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6 到2002年4月为止,全世界开展绿色电力营销项目的国家有将近20个,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其中大力发展绿色电力市场的典型代表是荷兰。1995年,荷兰一家电力公司率先启动第一个绿色电价项目,之后其他电力公司纷纷效仿。目前,荷兰家庭用户绿色电力的参与率已达到9% 。同时,美国通过绿色电力等认证来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获得认证的供电商可以在市场营销中使用绿色电力标志,以吸引特定的用户群选择绿色电力服务。

绿色电价制度的优点:容易理解,用户购买绿色电力是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用户对于当地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信任度、产品的确切性,使得基于社区的市场开发更容易开展。绿色电价交易的局限性在于,电网因行政区域的自然分割,供电商只愿开发当地可再生能源并设计相应的绿色电价制度,致使开发者占据垄断地位而可能出现绿色电价不真实反映成本的问题;另一方面,发电企业没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技术和服务质量。特别是这种方式是以自愿购买为基础,不具有法律约束,因此与公民的素质、社会文化等相关性很大,普遍推行的难度较大。

4.浮动价格体系浮动价格体系是以常规电力的销售价格为参照系,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之后生物质能发电价格随常规电力的市场变化而浮动;或是制定固定的奖励电价,加上随时变化的浮动竞争性市场电价,作为生物质能发电实际获得的电价。实施这种价格体系的典型代表是西班牙。西班牙1998年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并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2004年又进行了调整,颁布了436号皇家令,在保证生物质能发电基本收益的前提下,鼓励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其中,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实行“双轨制”,即固定电价和竞争加补贴电价相结合的方式。发电企业可以在这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作为确定电价的方式,但只能在上一年年底选择一次,并持续一年不变。根据2005年情况,政府规定2006年实行的平均参考销售电价水平为7.6588欧分/(kWh)。2005之后,由于全球能源价格的上涨,西班牙的电力销售价格(由配电企业根据电力市场供需情况通过竞争进行随时调整)及电力上网价格也在持续上涨,因此90% 以上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在参与电力市场价格竞争的同时也获得政府的奖励补贴电价,从而获得更高的利益。浮动电价体系制度极大地促进了西班牙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发展,政策实施效果非常显著。

三、费用分摊机制

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外部性特征明显。为了促进公平竞争、规范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成本分摊政策。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公共财政支出补贴模式

这种模式是公共政策设计中最常用的模式,增加公共支出引导产业发展和消费者选择,在财政支出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以弥补生物质能发电的高成本,等同于政府采购。这种模式的政策执行监管成本最低,财政部门只需按照相关立法部门规定的优惠电价额度向符合条件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发放电价补贴,不需要复杂的核算和监管程序。西班牙采用这种成本分摊模式,生物质能发电厂商,享受优惠电价,高出常规电价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直接补贴。西班牙利用这种费用分摊模式极大地推动了本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发展。这种费用分摊机制的优点在于:稳定性较高,资金来源安全可靠,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对扩大投资有积极推动作用。但这种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有充足的预算资金来源,否则会增加财政负担,使政策难以为继。

2.电网分摊模式

这种分摊模式将发展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额外成本限制在电力部门内分摊,最终由所有的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采用这种成本分摊模式的成功案例是德国,他们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EEG,2000)规定,电网公司必须以优惠价格优先购买经营地域内的生物质能电力,并且有义务记录和保存生物质能发电上网的相关数据。由于各电网公司经营地域内的生物质能资源禀赋不同,不同电网购买输送的生物质能电量不同,支付的总成本不同。电网公司和电力零售公司可以提高零售电价弥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所以发展生物质能的额外成本最终是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的。德国的全网分摊模式与他们国家的电力产业格局相适应,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极大的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不仅提高了本国生物质能电力的开发利用量,并且在全球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竞争中居于领先的优势地位。如果仅仅以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评估德国的成本分摊模式,毫无疑问这种机制是成功的。但是如果从公平性考虑,这种成本分摊模式则显现出不足。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生物质能电力的成本由所有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等同于利用电力加价的方法筹集发展生物质能的成本,电价并没有正确反映不同电力生产技术的社会成本,比如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没有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中产生正确的激励信号,这种价格信号失灵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衡,高污染和高排放技术发展规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此外,如果不对电网公司自身的投资行为加以限制,电网公司有极大的动力购买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取优惠电价收益,挤压独立发电厂商,不利于产业的公平竞争和长期发展。

3.绿色税收专项资金模式

绿色税收体系提倡依靠功能完善的市场机制,即应用适当价格机制和环境费税等经济调控政策,达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根本上促进资源节约,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模式与传统的税收体系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绿色税收体系引导投资者选择先进技术,使每单位的产品或者劳动消耗更少的资源,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从能源密集型向高能源生产率、高附加值转换;第二,激励消费者减少物质消费,使消费更加依赖服务业。2O世纪8O年代开始,丹麦政府将发展生物质能和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相结合,用以补贴生物质能电价的直接税收来源对民用和商用消耗的化石燃料包括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征收CO:和SO 排放税,成功地运用绿色税收筹集资金支持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推广利用。

绿色税收专项资金制度是一种全面的制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保护环境的理念,不仅可以作为有效的筹集资金方式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并且实现了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减排。同时,绿色税收制度稳定性强,利用绿色税收的部分收入成立“公共专项资金”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提供稳定重要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这种优势是电网分摊模式所不具备的。最后,绿色税收制度更具有公平性,通过征收能源税、污染物排放税等环境税种,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扩大了成本分摊范围,体现了环境制度的公平性。

四、财税政策

1.财政补贴

(1)投资补贴。即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由于生物质能产业市场尚未成熟,企业投入较大,所以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扶持。为此,各国纷纷出台补贴政策以推动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发展。

来源:《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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