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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的若干问题(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王志轩   2012/6/13 15:56:45   

6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为何难以实施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要推进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 而且国务院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中还留出了47.1 万t 用于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 但为什么在实际推行中进展缓慢?美国有研究表明, 在一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下, 在完全竞争市场、限制排放交易、不可交易、强制安装脱硫装置的不同条件下, 二氧化硫控制的总成本分别为14.7 亿、25.9 亿、33.4 亿、38.3 亿美元, 即强制安装脱硫装置的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成本的2.6 倍; 美国审计总局1994 年估算的结果是, 不实施交易政策每年等额投资费为49 亿美元, 实施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交易政策约需20 亿美元[4]。我国的研究也表明, 例如, 对硫分为0.2%与3%的煤进行脱硫, 二氧化硫脱除成本前者比后者要高出10 倍以上[5] ; 对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也表明, 当SO2 排放削减率为20%时, 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可使二氧化硫治理费用下降16.5 亿~24 亿元[6]。非常遗憾的是, 排污权交易迟迟难以从制度上推进, 其主要原因有5 个方面: (1)对电力二氧化硫控制要求政出多门且有互相矛盾之处, 一刀切式地要求几乎所有新建电厂都脱硫, 失去排污交易的基础。(2) 低硫煤与高硫煤脱硫电价尚未拉开差距。(3) 排污收费影响, 利用交易所得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排放时是否缴排污费以及如何缴费。(4) 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间排污权转移和排污收费转移的矛盾。(5) 企业并不积极有“四怕”。一怕有偿购买总量指标, 且排污收费照收, 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怕不能真正地体现企业自愿原则的交易, 且由于跨地区的排污交易涉及到不同地方干预过多, 增加管理成本和消耗大量精力; 三怕政策会变化, 使得总量指标是不是在一个相对长时间内真的归企业所有; 四怕卖了指标影响今后发展。

7 对达标排放企业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对达标排放的企业提高排污收费不能促进二氧化硫的治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是为了促进治理才收费, 收费也要用于治理, 即, 只有超标排放时, 收费是合逻辑的。但是, 当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得到治理, 满足了法规的要求后还需排放的少量二氧化硫仍然按照未治理时的治理成本收费,这就产生了逻辑悖论。从微观上讲, 某一电厂对达标排放后排放的二氧化硫继续治理, 其成本远远大于达标排放前的治理成本, 排污费其成本将远远高于收费成本, 企业不会再进行过度的治理。从宏观上看, 如当2010 年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全部达标和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后, 电力行业仍然要缴纳高达100 亿元的排污费, 这些巨额资金因为已经没有二氧化硫治理需求也将无法使用。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别的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 一是从逻辑讲不通, 因为别的企业也是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收费的, 企业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二是也违反谁污染谁治理的公平原则。事实上即使是煤电厂比例相对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 也没有通过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收费来促进治理的政策; 我国现有火电厂安装脱硫装置的最大动力也不是排污收费而是脱硫电价政策的引导。因此, 排污收费应当改革为超标收费或加大处罚, 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 而不超标的应当不收费, 或者象征性收取。

8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的法制化管理还存在哪些差距

2000 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新建、扩建火电厂, 超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必须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 属于已建企业超过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 “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装置”, “增加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能力, 使90%的现有电厂达标排放”。显然对新、扩电厂和老电厂, 超标排放与超总量排放, 是否位于总量控制区以及采用何种措施等是有所区别的。再从火电厂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历史看, 我国从1973 年开始, 国家综合性强制排放性标准就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提出排放限值要求; 1991 年就颁布了以满足环境质量为目的控制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标准又经过1996 和2003 年的修订增加了浓度控制和区域总量控制以及装设自动监测系统等要求, 而且如北京、广东等部分省市也颁布了专门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说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问题完全能够在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要求却政出多门, 与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相关的仅部委级以上的文件就有30 多个。法规要求是对不同的环境功能区、不同时间段建设的机组、不同的排放式采用不同的环保要求, 而大部分的文件规定则往往是抹平者调整了这些差别, 并存在将定量要求变成定性要求, 明确要求变成模糊要求, 把企业做的事当成政府做的事, 把段当成目的, 将引导性变成强制性等问题, 甚至简单成所有火电厂都要上脱硫装置的一刀切式的要求。因此, 依法推进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治理仍然是当前值得关注并加以改进的重要工作。

9 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控制还需要做什么

( 1) 加强法制化管理, 清理、整顿、完善现行的二氧化硫控制法规、政策文件, 使二氧化硫控制在法规的轨道中进行, 以促进企业依法减排和政府依法监督; ( 2) 在加强环保监督的同时, 要保障脱硫电价的及时足额到位, 并加快出台考虑了环境成本的电价形成机制; ( 3) 摸清在近几年呈爆炸式发展的烟气脱硫建设中, 由于经验不足和恶性低价竞争等情况带来的脱硫设备质量不过关的问题, 开展提高脱硫装置可靠性的研究, 制订相应的技术规定, 为依法行政和技术监督提供技术依据; ( 4) 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 出台排污交易实施办法, 促进节约减排和经济减排; ( 5) 加快促进将二氧化硫变废为宝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节约型脱硫产业化的发展; ( 6) 真正做到以环境要求为目标( 而不是以行政要求为目标) , 以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为约束, 修订排放标准, 并逐步做到科学分配各行各业在内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以减少鞭打快牛、一刀切或多花钱办少事的情况发生; ( 7) 将污染治理的选择权和企业减排的管理权真正交给企业,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 8) 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王志轩, 潘荔, 赵鹏高, 等.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研究[ J] . 环境科学研究, 2007, 20( 3) : 142- 147.

[ 2] 王志轩, 朱法华, 刘思湄, 等. 火电二氧化硫环境影响及控制对策[M] .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 3] 王汉臣, 许嘉钰, 王金照.非电行业减排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C] //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政策机制国际研讨会, 2007.

[ 4] 马中, 杜丹德. 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9.

[ 5] 王志轩, 潘荔, 彭俊.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现状、费用及对策分析[ J] .环境科学研究, 2005, 18( 4) : 11- 20.

[ 6] DUDEKDJ, ZIPPERER B, 王昊, 等. 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电力行业SO2 排放控制的经济分析[ J] . 环境科学研究, 2005, 18( 4) : 1- 10.

来源:中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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