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温州地区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 269 条,长度共计 3600 余公里。因其大多处于 丘陵、高山等地带,所处环境异常复杂,通道内成长的树木对线路的 安全运行有很大的影响和危害。常见的情况有:树木接近导线造成短 路,造成线路跳闸,致使线路停电,甚至造成变电所全所失压;树木 有时可以导电,引发人畜伤亡事件(闪雷天气既可能短路,又可能导 电)。树线矛盾引起的跳闸停电,其影响的不仅仅是电网的安全运行 和电力企业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它将影响我市安全可靠供电和地方经 济发展,严重威胁到企事业单位、居民供用电安全。为此,依法清除 电力线路通道内外树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好线路通道安全,是当前 减少和杜绝输电线路运行障碍、提高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
《电力法》第 53 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 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 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 应当 修剪或者砍伐” ;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15、20 条 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该条款提 供了解决“线树”矛盾的合法途径。虽然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不 过这其中牵扯到很多的利害关系。一是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修剪和 砍伐,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导致法律条款冲突,形成“线树矛盾” 。二是《森林法》第 8、28 条规定: “国家对森林实现 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对林木采伐 , 实行许可证制度” ,保护区内都种上树木了,又形成“线树矛盾” ;三 是城市绿化也形成了互相妨碍的问题,引发相邻关系“线树矛盾” 。
《电力法》与《森林法》之间存在立法主体的不同,导致法条矛 盾和冲突。 《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人为破坏, 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障树林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自 1984 年 制定以来,无法预见到多年后电力线路与愈来愈多的林木冲突的问 题,因此,针对保护区域内的林木种植和砍伐无具体的操作规定,法 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问题,两个“子法”针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条 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在通道树木处理过程中,林业部门的意见是:要砍伐修剪树木, 必须经村民同意,并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但村民索取高额赔 偿造成了协调难,一些村民为了一己之私不服协调,置人身与电网安 全于不顾,不管是先有线路后有树,还是先有树后有线路,他们都态 度蛮横地百般阻挠电力部门砍伐线下树木,并漫天要价,谋求高额赔 偿。一根小小的树竹开口就是几十元、几百元,个别蛮横者竟把普通 树说成风水树一棵要价高达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少数“钉子村”“钉 、 子户” 更是因为通道内树木砍伐问题不惜与电力通道维护人员发生激 烈冲突,有时我们电力职工带着工具驱车几十公里到达工作现场,几 次都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最后只得无功而返,电力线路维护工 作举步维艰。我国《电力法》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 53 条规 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 69 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林户最关 心的是实惠,是赔多少钱。
电力企业难以承受少数人利用清理线路通道强行索要好处的做 法,在社会上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以前从未提出过赔偿者也开始 要求赔偿,本来低价谈好的赔偿又反悔并提出高赔偿要求。这种赔偿 蔓延和要价攀升,远远超出合理范围,使电力企业难以承受,也使线 路运行维护人员无法实施清理通道工作。 为解决这些问题电力企业不 仅要投入财力,而且还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实在是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现阶段“线树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 面,供电企业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而 农民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不答应;另一方面, 《电力法》赋予 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有修剪或砍 伐的权力,而《森林法》又限制了砍伐,规定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 许可证, 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供电企业在伐树时可否不办砍伐证? 应以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重,还是应以农民的个人利益为重?农民 不协商,谁来强制砍伐呢?
针对以上矛盾,提出解决当前输电线路通道“线树矛盾”的对策 如下:
1、成立线路通道维护联合工作体系。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联合 排查和整治隐患。与当地发改委、公安、安监、林业和绿化等部门合 作,成立领导小组,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树木进行合理的剪枝和砍伐, 保证电网和公共安全。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责任, 分兵把守,彻底解决“线树关系”引发的纠纷。
2、以种补伐。针对《森林法》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的规定。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 ” 们电力部门每年在当地林业部门安排下在指定区域内种植一定数量 的树木, 以此来拟补线路通道维护过程中砍伐树木造成的绿化面积的 损失。
3、建立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绿色通道。修剪线路通道内树木与乱 砍乱伐不能混为一谈,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林业部门应为电力部门 开展线路通道树木处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通道 树木处理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4、开展线路通道树木政策处理属地管理。借助线路所处地区各 县供电局(电业局)的地域、人力优势,实行线路通道树木政策处理 属地管理,实现方便、快捷的本地预防、本地管理。
随着城乡工、农业的不断发展,输电线路通道内新增植树等危及 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仍将会不断出现。 电力部门线路通道维护工作仍 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所以, 输电线路通道维护工作还将是一项长期的、 系统性的工作。各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电力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认 识上进一步提高,切实建立新形式下适应电力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组织结构,积极、系统的开展好线路通道的保护工作。切实做好电力保 护工作,明确提出树要让于线,树要服务于线。“人民电业为人民” 是电力行业的服务宗旨, 但为电力等公用行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生存发 展环境也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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