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健全法律法规及政策
国家在修订《电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时,增加DSM的相关内容,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DSM体制和运行机制,把DSM列入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使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政策激励,建立健全相关的财政、税收、投融资政策,鼓励开发、推广和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充分考虑电力需求侧管理成本,通过收取专项基金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二)改变对电网企业的考核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电网企业实施DSM的主体作用,应切实解决其实施DSM所产生的节约用电与减少售电量收入的矛盾,通过改变对电网企业以售电量和售电收入为主的考核模式,综合考虑其由于促进节电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使其售电量损失得到补偿,以促进电网企业实施DSM的积极性。
(三)加大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力度
联合科研院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通过资金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措施,鼓励用电新技术、新产品。成立由电网公司、家用电器销售商、节电设备生产商等共同组成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联盟,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优势,推广各类节电技术和设备,推动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
三、结论
本文介绍了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现状及国外关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一些先进经验,通过比较分析找出了我国需求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关于改善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几点建议,希望这些建议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得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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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晓丽,张素芳.国内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对比研究[J].电力需求侧管理,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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