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10号)规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应有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也就是说预评价报告中应该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方面的内容。
关于应编制应急预案的危险源,《安全生产法》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将危险物质划分成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及有毒物质4种类型,具体规定了生产场所或贮存区各种危险、有害物质相应的允许临界量,并规定:当单元内只存在一种危险物质时,如果其总量等于或超过相应临界量,就称为重大危险源;当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各种危险物质数量与相应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也称为重大危险源。
根据火电厂生产工艺,储存和使用场所可能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允许临界量的易燃物质主要有天然气(如燃气联合循环机组),而点火助燃油一轻柴油虽属于易燃物质,且储存和使用量也相当大,但因其闪点较高(大于60℃)而不在标准所列易燃物质名单中,不属于重大危险源,可不必编制其燃烧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另外,标准所列有毒物质中有液氨、氯化氢、液氯等,而这些物质正是火电厂化学水处理过程中常用药物,所以当这些有毒物质的量在生产场所或贮存区有可能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中确定的临界量时,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如果仔细分析《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难发现,该标准重点考虑的是石油、化工等危险系数较高企业的危险源,而对火电企业危险源的特性并未很好地反映,所以在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中确定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危险源时不能仅凭上述标准,而须充分考虑火电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笔者认为,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明确提出的液氨、氯化氢、液氯等有毒物质的储存和使用场所以及天然气储存和使用场所编制应急预案外,还应对事故发生后如果不采取迅速准确的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危险源均应编制应急预案。如点火助燃油储存和使用场所的火灾爆炸事故、电缆着火、制粉系统(含煤仓间)煤尘爆炸以及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与管道爆破事故等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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