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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直流系统管理工作标准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9/6/3 15:52:37   

 关键词:  电气设备 直流系统 规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管理内容 1
4 管理目标 1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1
6 管理流程 3
7 报告和记录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直流系统管理流程图 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直流系通管理网络 8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全厂电气设备直流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策划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设备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权 王建东。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王力。
本标准批准人:张增广。
本标准委托设备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直流系统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流系统设备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陡河发电厂、检修公司、实业公司范围内的直流系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发、供电单位直流系统重点反事故措施》(2000年版)
预防直流系统事故措施  Q/HBW 16107-2008
直流电源系统管理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3 管理内容
直流系统是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是电气和热工、保护系统的控制、信号、保护、自动装置和某些执行机构重要电源,同时也是电磁操作机构、事故照明装置、直流润滑油泵、直流密封油泵的重要电源,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直流电源接线方式、直流负荷的级差配合等是按照具体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要求,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发、供电单位直流系统重点反事故措施,通过对直流系统运行、维修、试验的有效管理,使全厂的直流系统有机协调的部属,正确有效的发挥作用,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稳定的运行。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管理,特制本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3.1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规定
3.2 直流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制度
3.3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规定
3.4 直流设备检修监督项目及检修周期规定 附表:A
3.5 直流设备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3.6 直流技术监督警告制度  附录B 
3.7 直流设备技术资料档案规定
3.8 备品备件的管理规定
4 管理目标
4.1 规范直流系统设备的检修周期、审批手续,确保机组起停时直流系统的的可靠性,以及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控制直流电源具有良好的安全可靠性,正确的管理方法是保障电力系统故障及事故范围降低到最小的一个有效措施。
4.2  通过对陡河发电厂直流系统设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此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进行,达到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识,形成一体化管理目标。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5.1 陡河厂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5.1.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直流系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措施等。
5.1.2 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直流系统反错、安错的指示与规定,指导全厂直流系统监督工作。
5.1.3 审定、批准陡河发电厂直流系统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
5.1.4 审定、批准陡河发电厂直流系统方面的规程、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等。负责批准陡河发电厂上报的直流系统报表和统计数据报表,批准重大设备问题上报报告。
5.1.5 组织并参加本厂因直流系统管理不力而发生的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直流系统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5.2 陡河厂设备部主管直流系统工程师的职责:
5.2.1 在陡河厂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直流系统检查和组织,协调陡河厂的直流系统反错工作,及时掌握直流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与专业工作情况,代表陡河厂与华北电科院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
5.2.2 定期组织直流系统专业会议,了解电气设备运行、检修、预试与设备消缺情况,使一般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审核批准如实上报,监督建立健全直流系统设备技术档案。
5.2.3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工程的电气设备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质量监督等项工作。
5.2.4 监督本单位制订的直流系统管理制度、专业规程和反事故措施;负责定期检查。
5.2.5 参与并审查直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及直流系统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等工作,了解直流系统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并应用于系统中。
5.2.6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和专业培训。
5.3 设备部点检员的职责:
5.3.1 点检员应按照设备点检标准、点检计划、点检工作网络,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掌握直流设备状况,保证直流设备安全运行。对点检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录入缺陷管理系统,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运行检修单位消除设备缺陷。对重要设备问题同时上报有关领导。
5.3.2 参加制订直流系统设备检修与维护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监督检修、运行部门及时处理或安排消除检修或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参加分管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和直流设备事故分析会,提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防止直流事故的措施和意见。
5.4 继电保护室的职责:
5.4.1 保证所辖控制电源和保护电源分开运行,对不符合《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发、供电单位直流系统重点反事故措施》(2000年版)要求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改造。
5.4.2 直流盘上的绝缘监察装置、电压监察装置、闪光装置、指示仪表等的定期检验及维护;所属直流电源的检修维护。
5.4.3 积极配合运行人员查找直流接地故障并处理。
5.5 发电部的职责:
5.5.1 负责定期检查指导直流系统的运行工作,负责监督直流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规程的落实。
5.5.2 负责直流熔断器的整定计算和定值管理。负责监督现场熔断器与定值相符。
5.5.3 直流系统运行规程的定期修订。
5.6 运行值班人员的职责:
5.6.1 严格执行直流系统运行规程,熟练掌握直流设备的原理、系统和操作方法,监视直流系统的参数和运行方式,使其运行在最佳状态。
5.6.2 按运行规程的要求巡回检查蓄电池组、整流器、直流盘及其内部的熔断器、刀闸等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按运行规程的要求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
5.6.3 确保直流系统熔断器实际值与定值相符。
5.6.4 发生直流接地时应尽快查找,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7 检修分公司电气队是承担陡河厂直流系统检修与维护的主要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具体领导与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其职责是:
5.7.1 贯彻落实陡河发电厂下发的有关直流设备监督的管理规定,并监督班组实施。
5.7.2 负责陡河厂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工作的工艺、质量监督。督促具体班组对检修规程、反事故措施的实施。
5.7.3 负责落实陡河厂年度各项生产计划,按机组检修项目完成各项检修任务,做到不丢项、不漏项。
5.7.4 负责本单位直流系统设备技术培训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讲课、技术交流。
5.8 直流专业班的职责如下:
5.8.1 负责制订直流设备的检修试验计划,每年提交专业工作总结。
5.8.2 认真执行《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发、供电单位直流系统重点反事故措施》(2000年版)及其它有关规定,做好直流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试验工作。
5.8.3 建立直流设备档案和运行、维修、试验记录。
5.8.4 建立直流设备检修试验及反错台帐。
5.9 直流电源使用单位(电气、保护、热工、除灰、输煤、通讯)的职责:积极配合运行人员查找接地故障并处理;做好所属直流设备的检修维护,防止因本部门设备使直流熔断器越级熔断。
6 管理流程
6.1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
6.1.1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6.1.2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6.1.3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6.1.4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6.2 直流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6.2.1 我厂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
6.2.2 对竣工后质量无法验证的项目和重要的工艺环节应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应对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单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测试。
6.2.3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6.2.4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6.3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
6.3.1 我厂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6.3.2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6.3.3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6.3.4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
6.3.5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6.4 直流设备检修监督项目及检修周期
6.4.1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6.4.2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6.4.3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6.4.4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6.4.5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6.4.5.1 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6.4.5.2 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6.4.5.3 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6.4.5.4 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6.4.5.5 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50mv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3%~5%电的蓄电池组。
6.4.6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6.4.6.1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6.4.6.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6.4.7 若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6.4.8  若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我厂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6.4.9 蓄电池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如若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6.4.10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5 直流设备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6.5.1 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6.5.2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分析评估应结合设备制造和运行年限、运行检测数据、负荷情况、缺陷和故障等异常运行信息、检修资料以及同类设备运行经验等信息进行。
6.5.3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6.6 直流技术监督警告制度
6.6.1 我厂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蓄电池短路、开路;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24h内消除: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交流电源中断;
――监控器工作失灵;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90天内消除: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6.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格式见附录B),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由于设备选型或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三)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跟踪、分析、管理不到位,同类缺陷反复出现或违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缺陷长时间得不到消除。
(四)运行中存在三级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五)由于技术监督失误造成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事故。
6.6.3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设备部。
6.7 直流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日常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九)蓄电池表单班组保存一年,一年后每组蓄电池每月抽出两天表单归档。归档表单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其它充放电记录由班组保存并归档到设备部。
6.8 备品备件管理
6.8.1 应根据DL/T 724 有关规定,并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种类和运行情况,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6.8.2 各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6.8.3 不同规格的熔断器不得混放。
6.8.4 当备品备件被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7 报告和记录
7.1 整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的更换时应编写检修报告。其余的工作应填写检修记录。
7.2 检修报告应包括:检修方案、检修项目、检修结论、验收意见、遗留问题等,检修工作负责人及验收、运行等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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