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运行核电厂的行业管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核电厂运行状态和有关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对核电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规定了核电厂各种运行情况的报告方式、提交时限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我国核电厂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各种运行情况。 2.报告种类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运行月报和运行年度报告两种。运行事件报告分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种。 3.定期报告 3.1运行月报 3.1.1报告方式与时限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3.1.2.报告内容 运行月报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月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1)核电机组运行数据,包括反应堆临界运行时间,发电量和上网电量,机组能力因子,非计划能力损失因子,机组可利用率等; (2)核电机组月运行曲线图; (3)安全相关设备状况; (4)重要修改活动; (5)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6)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情况; (7)辐射防护; (8)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9)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或活动。 3.1.3运行月报的封面格式见表1。 3.2运行年度报告 3.2.1报告方式与时限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年4月1以前,将上一年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工委。多台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可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3.2.2报告内容 运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年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1)核电机组年运行状况综合概述(包括WANO十项综合性能指标); (2)非计划停堆和非计划降功率情况综述; (3)年度换料大修情况综述; (4)运行事件综合概述与经验反馈,包括年度内所发生的运行事件的发生时间、后果、原因、纠正措施等及对它们的综合分析,以及相应经验反馈活动总结; (5)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6)三道屏障完整性; (7)人员培训情况; (8)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3.2.3运行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4.运行事件报告 4.1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以后,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内容、格式和时限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4.1.2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2)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3)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4.1.3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它外部事件。 4.1.4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外)。 4.1.5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4.1.6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个独立的安全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并发故障或继发的事件。 4.1.7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