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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5/30 18:18:36   

 关键词:  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应急组织及有关人员具备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组织针对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有关其它核设施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应以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为对象,以应急响应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内容,以保证应急组织和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具备并保持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应急状态下能够圆满完成应急响应任务为最终目的。

  第二章培训的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军队、核电厂所在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骨干的培训与再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负责各自系统所需要的应急培训和再培训。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核应急组织及其专业组的成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
  第六条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本厂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并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国家及其所在省核应急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负责组织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应将培训工作纳入其工作计划,通过有效管理,保证培训的顺利实施。其具体管理职责应包括:
  (一)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确定和调配所需培训资源,如设施、设备、预算等;
  (三)组织培训的准备和实施;
  (四)监督和控制培训进程,保证培训顺利进行;
  (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六)收集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负责组织培训的机构与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的对象、目的、内容、合格标准与考核方法以及培训的方法、频度和时机选择等。
  第九条应将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纳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包括:决策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其所有工作人员,其中主要的应是:应急指挥部成员、运行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辐射监测与评价人员、应急维修人员、通信人员、后勤支持人员、公众信息人员、保卫警戒人员及医疗救治人员。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在省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各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及其替代者、事故辐射后果的预测与评价人员、辐射监测与分析人员、消防人员、通信人员、应急撤离与安置的组织人员、医疗救治人员、去污洗消人员、公安人员、交通与后勤支援人员、公众宣传与信息人员、气象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那些在应急状态下需要在辐射环境中活动而又缺乏辐射防护知识的应急响应人员(如消防人员、公安人员等),应特别注意给予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应重视对新闻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应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每一次培训或再培训活动的具体目的。对于一次特定的培训,应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具体目的:
  (一)熟悉应急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了解或掌握核设施、核安全、核事故应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三)熟悉有关应急组织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个人在应急响应中的作用及与他人的配合关系;
  (四)掌握完成特定应急响应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
  (五)掌握特定应急装备、设备或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有关协同事项。

来源:中国电力技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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