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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5/27 17:32:29   

 关键词:  保护 资金

财建[200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6-2010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的数量、时间及年度支持重点等要求将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
一、指导思想
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
“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对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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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
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排海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列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脱硫项目;列入《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硝项目。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排放含硫、含铵、含铬废水的皮革企业,排放砷、醛、酮、酚、苯及其衍生物、多环芳烃以及高分子合成聚合物的石化、化工企业,以及造成水域铬、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的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单台炉容量大于12500KVA的电石、铁合金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炭化室4.3米(含)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焦炭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黄磷生产尾气变压吸附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黄磷尾气制甲酰胺项目;磷酸或电解铝含氟废气治理项目;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项目;有色金属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净化项目。
  5、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实施前已经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等)、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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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六)其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如与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相关的项目等)。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四、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7、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需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本省有相应省级建设标准的,也可将本省建设标准作为附件参考。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
  对于申请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地级、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本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本省或地区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他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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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或《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了相关利息。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除不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外,其余参照“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的要求。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项目申报材料需满足“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的材料申报要求。
  2、项目申报材料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3、附件可以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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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在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通过其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向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向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申报。
(三)中央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向财政部、环保总局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材料需与汇总表顺序相对应。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部、二份报送环保总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五)中央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中央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通知所规定的项目个数、申报时间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对超过规定的项目数和逾期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审查和安排。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材料、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一栏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二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基本信息表、数据盘、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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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脱硫脱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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