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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5/27 17:32:07   

 关键词:  氧化 二氧化硫

为控制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区域和城市二氧化硫污染,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种排放二氧化硫的污染源有了统一的分配方法,尤其是电力行业采取绩效的统一方法分配。记者日前就《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特点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大气处刘炳江博士。
  记者:《指导意见》是在何种背景下,出于何种考虑而制定的?它的发布意味着什么?
  刘炳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0%的目标,是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为完成此目标,国务院授权总局与各省地签订“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签订什么内容、各省应削减多少、各省如何进一步向下分、如何落实到污染源等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急需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指南。
  实际上,“九五”和“十五”期间总局均对各省分配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采取的基本上是等比例削减方法。总局在总结前十年总量控制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自2003年开始组织课题组研究“十一五”总量分配方法。2005年7月,总局将初步研究的分配方法发文征求五大电力公司征求意见。基于大量科研成果和五大电力公司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分配方法,今年7月发文征求各地环保局对《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分配技术指南》)的意见(环办函〔2006〕283号)。各地提出了60多条意见,一半以上的意见被采纳,最终形成了此《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的《分配技术指南》和正式发文的《指导意见》在上级政府对下级分配时基本一致,各省已基本层层分配完毕,目前各级环保部门正在对污染源排放总量进行分配。
  《指导意见》的发布规范了如何给污染源分配排放量,意味着各种排放二氧化硫的污染源有了统一的分配方法,尤其是电力行业采取绩效的统一方法分配,电力企业根据此《指导意见》可以计算出自己该得多少指标。也意味着国家在推行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同时也为即将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如何定量化,完成了重要的基础工作。总局也将以培训班或研讨会形式,落实这些变化,使上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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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指导意见》的突出特点是什么?不同时段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刘炳江:《指导意见》的突出特点是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计划单列,授权省级环保局直接分配,同时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有了明确的意见。不同高度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传输和扩散的规律是不同的,电力行业的高架源排放会造成区域性的酸雨污染,而低架源主要影响污染源当地的环境质量,污染问题不同,分配方法不同,控制方法和管理手段也应不同。
  机组时段的划分完全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进行。2005年全国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平均排放绩效为6.8克/千瓦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对电能的需求还将稳步增长,发电燃煤的消耗量也将迅速增加,因此要实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全国火电厂的二氧化硫平均排放绩效要降至3.5克/千瓦时。考虑到不同时期建设的发电机组治理条件的差异,实行全国统一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技术上有难度,经济上也不够合理,结合火电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时间,分为3个时段确定排放绩效:
  Ⅰ时段机组大多是较早时期建设的煤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有些甚至没有脱硫装置用地,要求其通过退役淘汰或减少发电量实现减排,有条件的可以结合设备大修进行脱硫改造。根据I时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项目和关停分析,2010年东部、中部、西南以及西北地区的排放绩效分别降至4.5克/千瓦时、5.0克/千瓦时、7.5克/千瓦时和6.0克/千瓦时。


  Ⅱ时段机组除少部分已建或正在建设脱硫装置外,大多预留了脱硫场地,具备脱硫条件。要求东部地区Ⅱ时段机组到2010年全部脱硫,排放绩效不超过1.6克/千瓦时。其他地区机组在“十一五”期间逐步进行脱硫改造,根据燃煤硫分和二氧化硫排放、治理现状,到2010年要求中部地区的排放绩效降至3.0克/千瓦时,西南和西北地区的排放绩效降至5.0克/千瓦时。

  Ⅲ时段机组主要是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新建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这部分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因此根据各地区燃煤硫分和脱硫条件的不同,按照湿法脱硫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理效果,对东部、中部、西南以及西北地区的排放绩效要求分别为0.7克/千瓦时、1.0克/千瓦时、2.2克/千瓦时和1.5克/千瓦时。
  此外,燃用不同种类的燃料,热值、硫分和烟气产生量都有很大差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基于这种考虑,对于燃用褐煤、煤矸石这种低热值燃料的机组,适当放宽控制要求,而燃油机组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总量控制要求适当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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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指导意见》与《分配技术指南》相比,新在哪里?
  刘炳江:《指导意见》与《分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明显的区别主要是正式文件《指导意见》对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的分配提出了明确方法,主要体现在:
  一、新建非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治理措施后的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依据“增产不增排放量”的原则,通过区域替代或其他污染源治理方式获取总量指标。总量指标可在市(地、州)辖区内调剂或交易。
  二、新、改、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外)二氧化硫指标只能从电力行业获取,不得通过其他行业的区域替代获取。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热电联产机组,只有供热对应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可以通过关停小锅炉或其他方式获取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其发电部分完全等同于常规燃煤机组。
  对于“十一五”和以后投产机组,分三类情况分配总量指标:
  1.“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新建Ⅲ时段机组(新建电源点),分配的总量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这些机组已经获得环评批复(不论国家还是省批复),多数二氧化硫总量增加量通过区域削减或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给定平衡。《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环保局直接将总量指标分配给这些机组,脱硫的就按脱硫后的实际排放量分配、不脱硫的就按不脱硫的实际排放量分配。
  2.“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扩建Ⅲ时段机组(电厂扩建)分配的总量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如果此类机组的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以新带老”,即要求同厂Ⅰ或Ⅱ时段机组采取脱硫措施,则同厂的Ⅰ或Ⅱ时段机组总量指标要等量扣减Ⅲ时段机组总量指标,实际上就是“零绩效”。
  3.已获环评批复但“十一五”期间未建成投产的煤电机组和今后申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外),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年实际排放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实际上,此类机组全部为“零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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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脱硫脱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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