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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5/4 16:11:58   

 关键词:  财政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电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强调,电监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委和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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