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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SL30—9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5/4 16:05:52   

 关键词:  电气 农村 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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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smallhydropowerareas


SL30—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电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SL30—92)的通知

水电[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村水电地区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农村水电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SD178—86)的基础上,补充修订,并改名为《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经审定,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其代号为:SL30—92。该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标准同时作废。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随时函告我部农村水电司,并由该司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1总则

1.1农村电气化是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小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小水电供电区内的县(市、旗、区)及地(市、州)农村初级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2基本规定

2.1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电气化领导机构,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贯彻执行发展农村水电的各项方针政策。

2.2建立“地方为主、县为实体”,发、供、用电统一归口水利部门的管电机构,完善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2.3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应建立相应的电气化领导机构和管电机构。

2.4地(市、州)电网与县电网之间是购售关系,应实行合同调度,分级管理。

2.5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县(市、旗、区)应按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规划。其电源建设、电网布局、负荷发展计划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电源和电网

3.1农村电气化县应立足于开发当地的水电资源,并因地制宜地建设其他配套电源,其自供电量应占县总供电量的60以上。

3.2全县电网的网络布局基本合理,综合网损率不高于11。

4用电水平

4.1全县户通电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其用电保证率应达到85以上。

4.2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必须不低于200kW.h,牧区县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

4.3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不低于200kW.h,对牧区、山区、林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

4.4积极利用丰水电能,开展“以电代柴”,保护生态平衡。全县有10以上的户在丰水期使用电炊;或有20以上的户采用以电节柴、节煤措施。

5管理水平

5.1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及经济责任制。

5.2应重视职工教育培训,使全体职工明确政治方向,能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3农村水电电力系统应建立调度中心,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系统通信调度水平。

5.3.1县调度中心应保证与各骨干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3.2地(市、州)调度中心应保证与直属电站、变电站、重要用户及联网的县调度中心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4发、供电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发、变电主要设备年事故率应低于0.6次/台年。

5.5加强电能质量管理,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6经济效益

6.1农村电气化县应加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使利润逐年增加,增强企业还贷能力。

6.2电气化应促进社会经济有较大发展。全县经济水平、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均应有显著提高,文化教育和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7验收

7.1本标准以县为考核单位。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达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属各县均已正式验收;

(2)建有直属骨干电源;

(3)形成地区电网。

7.2农村电气化县达标验收工作,先由县自查,认为全面达标后,经地(市、州)、省(自治区)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

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验收工作也应比照执行。

7.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抄报水利部备核,由水利部发给证书,授于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市、旗、区)称号,或农村初级电气化地区(市、州)称号。

7.4达标获证的县(市、旗、区),应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定期按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组织复(抽)查,对低于本标准的县,应限期达标。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由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提出意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其农村初级电气化县称号。

对达标获证的地(市、州),可比照执行。

附录A

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补充件)

A1电力设备修试机构。要求100kW以下发电机组、100kVA以下变压器、小型电动机及一般闸阀等设备的修理不出县境;要求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保护、仪表校验(包括电度表)等不出县境。

A2水电设计施工。要求总装机500kW以下电站和35kV以下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由县承担。

A3培训及宣传机构。县应设专门机构对电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颁发电工合格证书,并配备宣传安全用电教育的专职人员。

附录B

农村初级电气化的用电内容

(补充件)

B1在生活用电方面,应满足照明、电风扇、电褥、电鼓风机、洗衣机、电视机和收录机等方面的用电需要。

B2在农业生产方面,应满足碾米、磨面、榨油、酿酒、饲料粉碎等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同时应满足小型排灌、脱粒、灭虫、育秧、剪毛、挤奶、自动化饲养、农机修配和粮食烘干等农业生产用电的需要。

B3在工矿企业用电方面,应基本满足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的用电需要。

B4在文化教育用电方面,应满足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城乡电影播放、剧场演出和乡村医疗设施的用电需要。

B5因地制宜地利用季节电能发展“以电代柴”或“以电节柴”。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电司。

主要起草人:李荧、黄群、孙廷东、武成烈、武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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