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水电地区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农村水电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SD178—86)的基础上,补充修订,并改名为《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经审定,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其代号为:SL30—92。该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标准同时作废。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1总则
1.1农村电气化是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小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小水电供电区内的县(市、旗、区)及地(市、州)农村初级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2基本规定
2.1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电气化领导机构,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贯彻执行发展农村水电的各项方针政策。
2.2建立“地方为主、县为实体”,发、供、用电统一归口水利部门的管电机构,完善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2.3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应建立相应的电气化领导机构和管电机构。
2.4地(市、州)电网与县电网之间是购售关系,应实行合同调度,分级管理。
2.5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县(市、旗、区)应按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规划。其电源建设、电网布局、负荷发展计划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电源和电网
3.1农村电气化县应立足于开发当地的水电资源,并因地制宜地建设其他配套电源,其自供电量应占县总供电量的60以上。
3.2全县电网的网络布局基本合理,综合网损率不高于11。
4用电水平
4.1全县户通电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其用电保证率应达到85以上。
4.2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必须不低于200kW.h,牧区县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
4.3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不低于200kW.h,对牧区、山区、林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
4.4积极利用丰水电能,开展“以电代柴”,保护生态平衡。全县有10以上的户在丰水期使用电炊;或有20以上的户采用以电节柴、节煤措施。
5管理水平
5.1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及经济责任制。
5.2应重视职工教育培训,使全体职工明确政治方向,能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3农村水电电力系统应建立调度中心,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系统通信调度水平。
5.3.1县调度中心应保证与各骨干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3.2地(市、州)调度中心应保证与直属电站、变电站、重要用户及联网的县调度中心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4发、供电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发、变电主要设备年事故率应低于0.6次/台年。
5.5加强电能质量管理,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6经济效益
6.1农村电气化县应加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使利润逐年增加,增强企业还贷能力。
6.2电气化应促进社会经济有较大发展。全县经济水平、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均应有显著提高,文化教育和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7验收
7.1本标准以县为考核单位。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达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属各县均已正式验收;
(2)建有直属骨干电源;
(3)形成地区电网。
7.2农村电气化县达标验收工作,先由县自查,认为全面达标后,经地(市、州)、省(自治区)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
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验收工作也应比照执行。
7.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抄报水利部备核,由水利部发给证书,授于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市、旗、区)称号,或农村初级电气化地区(市、州)称号。
7.4达标获证的县(市、旗、区),应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定期按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组织复(抽)查,对低于本标准的县,应限期达标。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由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提出意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其农村初级电气化县称号。
对达标获证的地(市、州),可比照执行。
附录A
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补充件)
A1电力设备修试机构。要求100kW以下发电机组、100kVA以下变压器、小型电动机及一般闸阀等设备的修理不出县境;要求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保护、仪表校验(包括电度表)等不出县境。
A2水电设计施工。要求总装机500kW以下电站和35kV以下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由县承担。
A3培训及宣传机构。县应设专门机构对电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颁发电工合格证书,并配备宣传安全用电教育的专职人员。
附录B
农村初级电气化的用电内容
(补充件)
B1在生活用电方面,应满足照明、电风扇、电褥、电鼓风机、洗衣机、电视机和收录机等方面的用电需要。
B2在农业生产方面,应满足碾米、磨面、榨油、酿酒、饲料粉碎等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同时应满足小型排灌、脱粒、灭虫、育秧、剪毛、挤奶、自动化饲养、农机修配和粮食烘干等农业生产用电的需要。
B3在工矿企业用电方面,应基本满足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的用电需要。
B4在文化教育用电方面,应满足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城乡电影播放、剧场演出和乡村医疗设施的用电需要。
B5因地制宜地利用季节电能发展“以电代柴”或“以电节柴”。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电司。
主要起草人:李荧、黄群、孙廷东、武成烈、武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