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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2/28 17:44:46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制度 能源

摘要:《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在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本文首先从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形势出发论述了我国建立总量目标的原因。然后,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总量目标制度包括两个基本要点,一是确定总量目标,二是选择实现总量目标的保障政策,并提出了中国总量发展目标制度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本文重点就总量目标的设计所涉及的目标确定、政策选择和总量目标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文章最后提出了实施总量目标制度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既继续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在实施中的经验和进行试点研究保证立法的实施效果。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总量目标制度(RETP);政策选择1问题的提出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为进一步制定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我国当前能源短缺和环境压力日趋增大的严峻形势下,该法的出台将在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总体消费中的比例,最终为优化我国能源结构,有效缓解矿物燃料特别是煤炭的大量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该法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统一管理制度、资源调查制度、规划编制制度、产业指导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优惠贷款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比较全面。但该法未能尽如人意,与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内容在具体性上和明确性上有很大降低,例如,草案稿中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的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等比较具体的规定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可以看出,在该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某些关键性问题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以及专家间的意见存在着严重分歧,该法的通过是各种矛盾和利益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在立法形式上最终没能够突破传统立法所具有的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等特征,只提出了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概念。根据该法的规定,法律的具体实施将成为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要研究论证的问题,因此在该法正式实施之前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提高立法操作性的补充。本文只就建立中国总量目标制度所涉及的若干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作者希望关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专家都能参与讨论,从而使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2为什么建立总量目标制度我国拥有丰富的可用于替代矿物燃料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和海洋能源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水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等开发规模和技术发展水平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2003年底,全国已经建成了36个风电场,并网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为56.9万千瓦,小水电装机容量为3083.30万千瓦(水利部,2003),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已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池4万千瓦。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以德国为例,2003年,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已经达到463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量的8左右,其中风力发电装机为1461万千瓦,占世界装机总量的37,占整个欧洲市场的50。相比较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相对狭小,一方面限制了生产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远远不能适应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制约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一直没有制定基于立法的强制性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机制。例如,“九五”计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千瓦的规划目标,正是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才导致提出的这个“宏伟”目标最终并没有实现。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导致的客观结果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难以与化石能源进行竞争。因此,本文认为建立总量目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构建完善的目标实现机制。首先,建立总量目标制度的目的是以强制性总量目标启动市场。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电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GW,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说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其次,建立总量目标制度的目的是引入新机制保障总量目标的实现。[1][2][3]下一页

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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