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抓一创”工作要求,加强公司系统直报管理,确保统计直报系统的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管理暂行办法》,并于8月22日以国家电网发展[2005]555号文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管理,确保统计直报系统稳定运行,实现统计直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统计数据时效和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统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统计直报工作以服务于公司创建“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为宗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提供满足统计时效和质量要求的统计数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数据实现直接上报、灵活汇总、充分共享。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统计直报单位
第五条统计直报单位的确定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要求为原则,打破逐级传递汇总的传统模式,由能够满足直报要求的最基层单位作为统计直报单位,每月直接向公司总部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均为统计直报单位。不能满足统计直报要求的省级电力公司,除自身作为统计直报单位报送本部数据外,其所属地市级供电公司也作为统计直报单位报送相关数据。
第七条作为统计直报单位的地市级供电公司不能满足统计直报要求的,除其自身作为统计直报单位报送本部数据外,其所属区(县)级供电公司也作为统计直报单位报送相关数据。
第八条统计直报单位内部因部门间数据交换影响统计时效和质量的,相关专业部门可作为统计直报单位直接报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未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统计直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统计直报系统可适时增加统计直报单位。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管理的目标:将所有地市、县级供电公司作为直报单位纳入统计直报系统,实现各直报单位调度、营销等系统与统计直报系统对接,实现生产统计数据采集、传递和汇总全过程的自动化。
第三章统计直报人员
第十二条各统计直报单位必须明确统计直报工作的单位责任人、统计负责人、直报人,计算机及网络维护责任人。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三条统计直报人员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执行直报任务的,直报单位应及早安排替代人员,并将替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四条每月1~2日,统计直报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章统计直报指标
第十五条通过统计直报系统上报的指标包括:
(一)供电指标:公司供电量、售电量、线(网)损电量等。
(二)发电指标:地调及以上电厂发电量,公司管理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利用小时、供电煤耗等。
(三)电力电量交换指标:网、省间输送电量、最大输送电力。
(四)电网负荷特性指标:最高发电负荷、最高用电负荷、最大峰谷差等。
第十六条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统计直报系统可适时增加统计直报指标。
第五章统计直报报送时间
第十七条各统计直报单位上报直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次月2日12:00。
第十八条作为其他直报单位数据源(计算依据)的国调中心、区域电网公司等单位的相关统计直报数据,其上报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相应提前。
第十九条统计直报上报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报送的,以当时通知为准。
第六章统计直报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各统计直报单位通过统计直报表上报统计直报数据。
(一)各统计直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各直报指标的报表格式,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审定。
(二)国家电网公司审定后的统计直报表格式以模板样式发布在公司统计直报网站上,统计直报单位通过直报网站下载模板使用。
(三)未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统计直报表格式,因业务范围或流程变化确需更改的,须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统计直报单位通过登录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直报网站提交统计直报表。已经应用国家电网公司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够生成统计直报表的单位,可通过统计信息系统直接上报。
统计直报系统不接受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上报的统计直报表。
第七章统计直报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统计直报月报》于每月2日17:00前由公司总部发展策划部汇总完成,通过统计直报网站和纸质报表两种方式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统计直报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口径供电量、购电量、售电量、线损率,公司管理电厂发电设备容量、发电量、利用小时、供电煤耗,公司经营区域电网发电量、用电量、电网间输送电量、电网间输送电力、最高发、用电负荷、最大峰谷差等主要统计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统计直报单位通过直报网站可同步共享其他直报单位的直报信息。
第八章统计直报网站
第二十五条统计直报系统通过统计直报网站实现报表上报与检查、数据交换与共享、信息发布与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统计直报网站由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数据总体维护与网站信息整合。
第二十七条统计直报网站由国电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软硬件维护和统计直报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统计直报单位网络维护部门负责保障本单位统计直报人员能够登录统计直报网站。
第九章统计直报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统计直报数据为调度、营销系统自动采集或人工抄计的月末实际发生数,不得以预计或估算数据代替。公司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监督考评办法》对统计直报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三十条统计直报数据上报前,须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直报数据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直报网站提供报表数据检查与校验功能,统计直报单位必须通过统计直报网站就所报数据进行自查,并依据提示修正数据。
第三十二条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督促本区域省级电力公司、公司管理发电企业按时准确上报统计直报数据,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地市级(县级)供电企业、公司管理发电企业按时准确上报统计直报数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其他业务部门通过统计直报系统收集数据的,该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直报单位按时准确上报数据。
第三十四条遇法定节假日,各直报单位要妥善安排统计直报人员加班工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定期通告统计直报系统的报送情况,并纳入年终统计考核评比。对于不能按照要求上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完成较好的单位在年终统计考核评比中予以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统计直报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电力快讯
来源:电力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