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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问题的急迫课题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1/21 17:27:32   

 关键词:  环境 环境问题

原本今年3月公布的2005年绿色GDP核算报告难产,据悉是因为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对是否公布报告中各省绿色GDP的排名意见不一。尽管报告未能出炉,但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2005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上年。

来自多方面的信息都表明,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程度总体上呈加剧趋势。例如,全国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均在2003年后出现反弹。2005年,废水排放量比2000年增长了26.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仅未按计划比2000年减少10,还增加了27.8%;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不仅没有比2000年下降10%,更是增长了64.2%。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计划建成率仅为40,远远未达到计划要求,而且其中半数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非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超标的超过1/5。荒漠化、水土流失控制未能达到计划目标。

鉴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约束性目标。按照这个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均要减少2%。但从去年情况来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2、5.8,单位GDP的能耗指标同比上升0.8,均突破了2的限制。可以说,要完成“十一五”目标的难度极大。

绿色GDP年度核算报告的发布及其难产,使人们看到了经济发展背后所付出的沉重环境代价。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环境状况,一些专家提出,中国未来若干年如出现危机,不在于经济增速突然放慢,甚至也不在于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而是环境污染累积到整个经济体和社会无法承受时所爆发的大面积破坏力。届时,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所取得的发展成果,可能毁于一旦。所以,对环境问题,我们要有高度的危机意识。

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官僚体制及其政府失灵

某种程度而言,中国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逐渐累积,是改革开放的副产品。改革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就是要解决几亿人的吃饭和贫困问题。在一个资本有限而资源相对充足的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向自然赐予我们的资源索取。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看到,遍地开花的乡镇企业虽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也造成了遍地开花的污染,而引进的外资企业,也多半是境外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产业。

总的来看,中国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人口压力。我国人口已达13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这使得我国土地等各项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在世界各国中都排在较后的位置。为求得如此庞大人口的生存,不得不扩大和加深对自然资源的索取,而难以顾及由此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仍存在逐渐加重的趋势。

二是经济发展的压力。我国目前还处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然而,几十年来的历史表明,我国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正相关性。即经济越发展,对环境的压力就越大,环境问题也越严重。而且,今后一段时间内,这种正相关还难以改变,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压力将继续增大。特别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将使越来越多的废弃污染物排入环境。

三是改善环境的经济承受力较弱。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仍然较落后的经济现状,一方面对环境产生强烈的冲击和破坏,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又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控制和治理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美国开始大规模治理环境问题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11000美元,日本虽较低,也超过了4000美元。中国目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2000美元,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很低,况且还要兼顾基础建设、交通、通讯、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投资需求。因此,在目前的国力下,社会还无力集中更多的资金来改善环境质量,也很难指望在近期内经济实力发展到足以跨越环境问题这一关。

四是社会心理对环境质量的期望值不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或是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需求和选择有着很大的不同。为环境所付出的代价随时间、收入、价值观念等而发生变化。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更多关心通过生产来满足各项基本的消费需求,而对于更高一级的环境享受则属于奢求之列,环境意识淡漠。这一方面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更多的本来可以避免的破坏,另一方面使对环境治理、监督的社会驱动力减小。

上述因素对环境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但如果我们在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发展观上合乎可持续发展理念,则可能最大程度减少这些因素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问题是,“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观和“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观在过去的20多年里却大行其道。传统发展观以经济增长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标志,把一个国家的工业化和由此产生的工业文明当作现代化实现的标志。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一发展观表现为对国民生产总值、对高速增长目标的热烈追求,并成了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动力,也成了政府考核各级官员政绩的一个最重要指标。应该说,传统发展观在某个历史时期有其必要性,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发展观所追求的经济增长没有建立在生态基础之上,没有确保那些支持长期增长的资源和环境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相反,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得发展,则其结果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或崩溃,最终使得经济发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而难以持续。比如,在现行的国民生产总值指标中,既没有反映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这两种重要价值的丧失程度,也没有揭示一个国家为经济发展所付出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反而是环境越污染,资源消耗得越快,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也就愈加迅速。

目前,科学发展观虽经几年倡导,但由于政府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还是来源于经济增长,政府考核官员事实上还是主要看GDP完成情况,加之受传统的“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思想文化的影响,以及迄今为止工业化国家所走过的道路仍然是“先污染后治理”,所以,传统发展观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里和掌握政策大权的政府系统,仍有很大的市场,改变起来非一日之功。

另一方面,要看到,改革开放来,中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虽然呈总体恶化趋势,但这种趋势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也即“九五”和“十五”时期特别明显。而这个阶段恰恰也是中国进入重化工业发展时期。它的显著特点是,包括能源、交通和通信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加强,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生产量大幅增长,由此推动第二产业的比重加速上升。然而,也在这个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受到两个根本性的资源、环境约束:一是中国从来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发达国家重化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享有的廉价资源供应量和环境容量;二是中国经济增长至今仍然主要是发达国家已基本超越的“高资本投入、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模式。上述两个约束,加之前面的因素,使得我国的污染呈现出“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即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中后期出现的污染公害已经在我国普遍出现,我国已没有继续支持这种增长方式的环境容量。

鉴于市场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上存在失灵现象,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来说,政府主导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运行以及资源的分配,相对于已经渡过工业化的国家,政府负有比市场更大的责任和权力。但是,政府却没有很好负起保护环境的作用,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缺失。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过松,特别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很多地方环保管理机构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甚至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使得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实际上鼓励了企业的污染行为。

二是政策偏差。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环保政策,但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污染治理设施有比较苛刻的经济运行规模要求,而大多数单个中小企业的污染排放规模与处理设施的经济运行规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中小企业自身财力不足,筹集污染治理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困难大、代价大。这就使得中小企业污染治理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一些企业的污染治理流于形式,有人检查就应付一下,或者交一些罚款,还留下了“寻租”的隐患。另外,在垃圾处理、水处理、能源领域的价格管制和价格补贴政策,实际上也在鼓励企业和居民排放。

三是战略扭曲。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经扭曲为以GDP增长为中心,环境保护在政府工作中的实际地位实际很低。受发展战略扭曲的影响,我国粗放型的工业化、城市化方式并未得到改善,污染排放强度长期居高不下。一些生态环境原本就很脆弱的地区,为了GDP的增长,超环境容量大上工业项目,甚至是污染强度大的重化工业项目,使环境问题雪上加霜。

政府的失灵,根源在于现行的政策体制缺陷。中国的官员并非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提拔,而提拔的首要标准,是看官员贡献了多少GDP。因此,各级官员只关心经济增长,而不管付出多少环境代价。这使得地方政府在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冲突时,会发生职能错位。特别是存在强大区域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GDP和财政收入,可能对创造GDP和税收但却破坏了环境的企业争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怂恿,从而,由环境保护的监管者变成不作为者。从现行的环保监管体制来看,也使得政府失灵成为可能。在我国,地方环保机构在经费和人员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缺乏独立性,因此,地方的环保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地方首长意志的支配。这样,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生产或投资时出现了环境问题,本级环保部门往往不管,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体制限制,上级环保部门也管不了,于是就出现监管真空。总之,现行的官僚体制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

考察转型期中国的环境问题,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不能不提,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政府与某些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结成的利益集团。今年初在国家环保总局掀起的新一轮“环保风暴”中,环保总局用“区域限批”的新办法,对唐山、吕梁、莱芜、六盘水4个城市及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4大电力集团处以停批、限批所有建设项目的行政制裁。这一制裁,就是明确打击由大企业和地方政府结成的利益联盟。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简言之,是指地方政府或部门滥用政府权力,一味强调本地利益而置全局利益、整体利益于不顾的做法,它的实质是对地方利益的不当追求与失当保护。地方保护主义首先源于地方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及其双重身份。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者和下属机构,应服从中央宏观调控和全局利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特定区域的管理者,又有着本区域的利益要求,是自身利益的管理者和实现者。地方政府在这双重身份中难以平衡,通常就会偏向地方利益这一边。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也与转型期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产生偏差有关。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管理者,而且是所有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其权力行使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许多地方政府就片面地认为,政府应该运用行政干预手段直接介入当地的经济发展,“经济要上,法律要让”,强调为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开绿灯”和“行方便”的地方保护措施。此外,传统的好官意识也是造就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和观念基础;至于片面的政绩标准,就更不用说了,它是导致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


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但在环保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比如,有的地方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禁止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监督。他们通过制订和实行“绿卡”、“进厂审签”、“预约执法”、“挂牌”等土政策,为地方企业提供特殊保护,不准或禁止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正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造成了环保部门在环保执法中的盲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的地方干预环保部门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少地方党政领导采取打电话、批条子、开协调会议甚至直接下文等方式强制减免排污费,严重干扰环保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地方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少、比例小,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企业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阻碍了污染治理进程。有的地方限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环保部门经查证属实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常会有当地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出面,或者上门指示“协调”,或者打电话过问说情,或者在企业请示报告上签字批示要求照顾,造成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还有的地方公然违反环保政策和不执行环保法规制度。一些地方在大搞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只追求企业和项目的数量,放任引进那些工艺设备落后、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企业。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要求环保部门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15小”和“新5小”等企业建设开“绿灯”,带来“环保第一审批权”落空,导致“环评”和“三同时”等环保法规制度形同虚设。


总之,为了地方利益(实际上是为个人私利),地方政府或部门往往置国家法律和法规于不顾,对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自流、甚至是包庇纵容的态度。这种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而寻求短期快速发展,牺牲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而寻求地方眼前利益的发展模式,造成一些地方经济畸形发展中的保护主义。


除了地方保护主义这根“毒瘤”外,当前环保领域最严重的一个现象就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经济学家张宇燕曾对利益集团下了一个定义,指的是“由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在社会中占少数的人组成的团体,其目的在于力求通过对国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施加于己有利之影响,以期最便捷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我们看到,一些重大投融资项目的背后,往往有大的垄断性利益集团,它们可对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施加影响,甚至对专家咨询机构、新闻媒体施加强大影响,而有的政府部门也借此实现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几方联手,结成利益共同体或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是高官推动、强权与金钱开路,台上有人唱戏,台下有人鼓掌,台后有人指挥操纵,但大部分的垄断利润并未收归国有而是转化为部门和企业利益。


环保领域的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少数地方政府或部门与某些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出于追求各自利益的需要而结成的联盟。在中国,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获利由来已久,他们往往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疯狂兴建大型电力、化工、煤矿、造纸等工程,企业获得巨大利润,地方政府也得到巨额回扣。很多地方政府官员这样做,并非为了“政绩”,而是赤祼裸地攫取黑利。所以,它与传统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评价体系无关。


以水电开发为例,根据世界水坝委员会的标准,全世界45000座大型水坝中,中国就有22000座,所占比例已达45,中小型水坝更多达几十万座。我们是否真的需要在所有可建坝的江河溪流上都筑起大坝?没人去管这个问题。因为在水坝建设中,首先获利的是水电集团,其次是地方政府。西南是我国水流丰富的地区,也是水电站和水库建设的集中区域。据了解,青藏高原东部的最高峰贡嘎山木格措风景名胜区,被选定为瓦斯沟水电开发的调节水库建设;大香格里拉6条河流交界处成为了世界上水坝最密集的地方;岷江上游规划有水电7级开发,其支流马边河规划有9级开发;大渡河干流规划有17级开发;雅砻江干流规划有21级开发;云南境内的澜沧江上将修建15座梯级电站。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目前这些在建项目和规划项目以及所反映的整个开发建设思路,采取的基本上都是一种竭泽而渔、釜底抽薪、全流域无节制地进行梯级开发的方式,特别是在一个水系中大密度、不合理地开发梯级水电站,必将给水域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影响。而世界遗产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生态功能区等国家明令保护的区域也就在水电站建设的高歌猛进中不断遭到蚕食和侵占。例如,金沙江上就已规划了十四座巨型水电站,装机都在百万千瓦以上,其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中最著名的虎跳峡景观区将要建成特大型控制水库;怒江规划了十一级梯级开发;澜沧江规划了十四级梯级开发。至于那些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小电站建设,在全国更是遍地都是。可以说,当利益集团在对能源基地、水电大省的宏伟目标津津乐道的同时,对水电开发对生态系统和综合环境可能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却完全未被提及。


特殊利益集团不仅存在于水电开发中,在政府引资中也广泛存在。近日曝光的金光集团APP在海南毁树造林就是一例。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海南省建成的工业项目中,金光集团APP的投资额年均占了80%以上。为此,金光集团也要求海南地方政府提供200万亩天然林地作为其配套措施,所以,在海南,人们会看到,高速公路周边的大部分地段,数十年生的护路林被砍伐殆尽,种上金光集团需要的纸浆林。而现在,金光集团竟然在海南省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面积造起桉树林,严重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金光集团在海南推行的所谓桉树浆纸林项目,与去年媒体所披露的其在云南的所作所为,几乎如出一辙:都是以诱人的巨额投资,和同样诱人的桉树浆纸林工程,与地方政府签下大单,然后摇身一变为“政治任务”,挟地方政府之威,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指导”,一路过关斩将,强力推行。本来,金光集团所谓的桉树浆纸林项目,即“造林-制浆-造纸”项目,其实是“先毁林造纸,再造林造纸”,与我国森林的保护政策完全背道而驰。其毁坏天然林、人工林之触目惊心,侵犯农民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严重,在当前我国对林木、土地和农民利益实施严格保护的大背景下,也实在是匪夷所思。但由于金光集团在海南推行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可为地方带来极为可观的财政收入,所以有关政府部门也就与金光集团“兵和一处、将打一家”,成为名副其实的利益联盟。


当年对天然林的滥砍滥伐,也曾因“木头财政”造成了地方经济的一时繁荣,然而短暂的、局部的经济利益,带来的却是对长期的、整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损害,国家不得不拿出比当年砍伐森林所获价值多得多的钱,来进行天然林的保护与恢复。而实际情况是,经过人工努力,植被和森林的覆盖率可以恢复提高,但被破坏的原始的森林生态系统却很难再造,它所带来的综合性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可惜的是,海南又在重犯“木头财政”之错。


从上述事例中,一言以蔽之,特殊利益集团,和错误的政绩观一起成为环境持续恶化的主因。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有独到的表述。他说,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疯狂扩张中,产生了一种特殊利益结合现象。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通过上大型重工业项目,追求短平快的业绩;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庇护下,一些企业把全民的资源环境变现为私利,而且方式极端粗鲁,不顾后果。这种现象,上干扰中央的宏观调控,下侵犯百姓权益引发社会不安。
对于环境保护中的特殊利益集团,现在到了不能不加以重视的时候了。

解决环境问题须有坚韧的耐力和综合的治理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曲格平曾说:“从一个号令自然的主人,到一个善待自然的朋友,是一次人类意识的深刻觉醒,也是一次人类角色的深刻转换”。然而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实现这种真正的觉醒和转变。

如前所述,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不但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以及传统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的影响,还在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着严重的脱贫任务,以及由于我们经济增长方式的落后未能找出一条与“先污染后治理”不同的新的发展道路。所以,治理中国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有坚韧的耐力,不能悲观失望,也不能抱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心理,须做长期战斗的准备,同时要采取综合的治理举措,任何单一的措施都是难见效的。

从今年绿色GDP报告出炉的艰难也可见一斑。在这两年过程中,尽管在一些省份启动了绿色GDP考核试点,并在一些地方纳入了政绩考核范围,但是,绿色GDP考核试点仍然举步维艰,两年间,不断有绿色GDP被“缓行”的消息传出;至于环保政绩考核,更是表面上喊得凶,实则不过是走形式、摆样子,并无实质性进展。所有实行环保政绩考核的地方,其党政领导全部都是“合格”、“优秀”,没有一个被亮“黄牌”、更没有被“红牌”罚下。

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首先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将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考核体制扭转过来。2003年,新一届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此后又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使得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如何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决策的方法论。它对环境治理的意义在于更新人们对环境的认识观念,并相应地采取一系列政策和行动以实现经济绩效、环境绩效和社会绩效的最大化。
在经济发展中,人们之所以对水、土地和矿产资源不加珍惜,以致产生环境保护的“公地悲剧”,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等资源的产权残缺有关。在一个法治国度里,土地、矿产等所有资源要么是属于自然人,即个人所有,要么是属于法人所有(国家所有也应是以法人形式所有),根本没有什么虚幻的集体所有。但在我国,土地和矿产资源等却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一个非人格化的虚幻的集体,它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和部门来履行。所以,对国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要进行所有制形式改革,采用私法人所有制形式。国有资源的私法人所有制形式是指国有的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具体的私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之一种或财团法人)所有而不是公法人,即政府直接所有。私法人所有制也叫法人所有制。就像所有财产性资产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一样,自然资源也应该是由国家专门组建的资源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委托其管理的资源性资产进行法人所有制管理(视资产性质不同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管理)。事实上,土地归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法律原则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种资源的法人所有制(尽管这些法人是受国家等所有人委托实行信托管理国有资源的)是防止资源掠夺,保护自然环境最好的一种制度。它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公地悲剧”。


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将市场机制引入环保领域,研究制定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对治理环境也很重要。与传统的直接管制手段相比,市场手段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改善,又能满足区域经济增长的要求,是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市场手段中最重要的是排污权交易,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如果排污者能削减其排污量,他的余额就可以出售获利,因此可以刺激排污者发明或利用新的更经济的处理技术和方法,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环保团体也可购买排污权,从而阻止排污者使用这部分权利,这将使环境质量高于环境标准。征收环境税,即庇古税也是一种市场手段。20世纪30年代,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提出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对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庇古税具有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这正是管制所缺乏的。在静态条件下,只要还有污染就要被征税。在动态条件下,污染的进一步减少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革新等来取得,进而减少未来税收支付。


发展循环经济则是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来治理环境。循环经济是人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建构的经济系统,并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去。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消费-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坏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的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由此导致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酿成灾难性坏境污染后果。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流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特的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能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推行绿色GDP核算和试点。绿色GDP核算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的核算体系,它建立在以人为本、协调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之上。一旦实施绿色GDP,人们心中的发展内涵与衡量标准就变了,扣除了环境损失成本,会使一些地区的经济增长数据大大下降。一旦实施绿色GDP,也必将带来干部考核体系的重大变革。过去各地区干部的政绩观,皆以单纯的GDP增长为业绩衡量标准,现在要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放在一起综合考评。所以,绿色GDP不仅能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可以很好地表达和反映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要求。


除上述这些措施和政策外,当前环境保护最急迫的任务我认为是要推进公众的环境参与。理论上说,公众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动力,因为他们是环境和资源破坏的真正受害者,他们不会选择让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发展道路,不会选择断送自己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的发展道路,所以,公众是权力寻租无法突破的障碍。公众参与也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因为参与的过程可以更全面地识别环境和社会影响,有助于将每个项目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从而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不利于只重开源的粗放型的开发项目,而有利于立足节能降耗、需求管理的集约型项目,有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最终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从世界环保事业来看,其最初的推动力量也来自于公众而不是政府。西方国家环境问题的转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末,面对当时环境状况恶化的现实,公众发出了他们的反对声音,由此形成的强大压力促使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中国今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严重,治理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固然跟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从更深层次看,公众参与程度太低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中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原因之一也是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


目前,中国社会正呈现利益多元化的状态,最实际的问题是如何避免由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主导决策过程,寻求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此,需要将公共决策过程公开,让各个利益群体都获得知情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过程中寻找到发展和保护的艰难平衡。在环境决策中严格遵守公众参与程序,可以部分弥补民主合法性的缺失,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发挥市场化手段高效配置资源的优势,实现环境公平,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
当然,公众参与不是政府的施舍,也不是过去那种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的老观念。公众参与应是与政府平行的一个主体。这就需要在宪法以及环境基本法和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及其范围、内容和行使程序,并设定环境侵权责任,尽早建立起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义务体系。只有把环境权上升为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全社会才能有效地利用环境权这个武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在此基础上,加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环境违法行为检举权、环境信访权、环境诉讼权、环境监督权、环境结社权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总之,要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须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重点是完善以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为根本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财税政策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以及建立以垂直管理为主的行政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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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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