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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加强管理推进发展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1/21 17:26:54   

 关键词:  发展 改革 管理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与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水利系统水电行业实际,就加快改革、加强管理、推进水电及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谨供领导决策和有关同志工作参考。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新世纪、新任务、新环境,要求农村水电围绕治水思路的转变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以大力发展小水电、实施小水电代柴工程、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加强管理,促进发展,全面实施创新工程,把水电农村电气化事业推向崭新的历史阶段,更好地为推动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农村经济、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服务。

(二)农村水电加快改革和加强管理的目标

“十五”期间积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依靠行业、产权、协会三种手段加强省、市(州)、县三个管理层次建设,培育产权联接关系,逐步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行业管理。中小水电企业要在国家全资、绝对控股改为相对控股方面迈出大的步伐,普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出售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巩固壮大原有和视条件新建省级水利水电产业集团,有条件的市(州)县组建流域水电集团、区域水电集团、小企业联合体,按照电力工业改革方向主要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实施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存量,取得增量,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推进科学管理、开拓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发展,提高效益,更好服务。

(三)农村水电加快改革和加强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调整国有资产布局,改善所有制结构,在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增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坚持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的有效结合,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着力转换运行、经营机制,提高企业、行业整体素质,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高效运行。

3、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全面加强管理。

4、中小水电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自身进行股改,可以与其它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和经济实体联合股改,也可以与大电网联合股改。

大小电网联合股改,必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大电网与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农网建改资本金区分中央、地方所属产权分别作为大、小电网出资,对老少边穷地区应保障其应有的投资规模和相应的产权及权益,向其倾斜,以缩小经济上的不平等和体现扶贫。农网建改贷款不能作为资本金出资。农村电力集体资产、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5、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水电企业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按照水管单位改革的方向,统筹考虑水利工程和水电企业之间的权益分配,既要有利于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行,又要保障水电企业的高效运营。

二、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

通过政府授权,确立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通过出资人代表授权委托,水利水电集团公司亦可代行水利水电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出资人代表或集团公司,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代表或集团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按股权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防止平调、“上划”、“代管”、转移和流失等现象发生。

三、减持国有股,改善所有制结构,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

除具有国家投资主体功能的集团公司应保持国家绝对控股(国有股比例不低于51)外,配电公司、配电网和骨干电源(包括发电集团公司)可由国家全资、绝对控股改革为相对控股;小型电站(厂)的国有股要大幅度减持,有的可全部退出。积极推进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投资体制改革,实施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转换运行、经营机制,同时用收回的变现资金建设改造电源电网、滚动发展。

(一)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

因地因企制宜,通过“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出售、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

1、通过出资人代表或集团公司,向企业增注水电农村电气化、农网建设改造资本金,以及吸引社会资金(包括境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增资扩股,推进股改。已宣布取消大电网代管的县(市、区)的农网建改资本金和债权债务,应全部划转地方。

2、用上用好国家“债转股”政策,并实施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股权,推进股改。

3、通过出售、转让国有产权的方式推进股改,实施产权多元化。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职工可优先购买国有产权;同时按“剩余劳动分享”的原则,可将一部分国有产权设置为企业模拟产权和量化为职工劳动产权。

(二)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建设、改造项目全部实行资本金注入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办电,鼓励集体、个人和利用社会资金(包括吸引境外资金采用合资、合作、BOT、BOOT、TOT等方式)发展农村水电。

(三)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界定县级及以上各级次水利水电国有资产产权,以及其他出资者产权,并依法确认。各级次水利水电国有资产产权出售、转让,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售、转让各级次水利水电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专户存储,用于电源电网建设改造、滚动发展。防止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平调、“上划”、“代管”、转移、流失。

四、在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上,走集团化道路

1、在普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的基础上,巩固壮大原有和视条件新建省级水利水电产业集团,以及视条件组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市(州)、县级水电集团和小企业联合体,不断增强企业与行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通过注入水利水电资产资金、参股控股开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成员企业出资,建立和巩固壮大各级特别是省、市(州)级水利水电集团公司,使之兼备融资载体、投资主体和开发经营实体功能,成为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农网建设改造的主要承贷主体和业主,并形成配电公司、发电企业与集团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关系,向以资产为纽带的机制和管理方式转变。

3、企业集团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不超过三个层次。

加强集约化管理,增强企业集团母公司控制力。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任免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母公司对企业集团实行发展战略绕一规划、重大事项统一决策、经营运作统一协调、资金管理统一控制。努力实现母公司对企业集团的管理纵向化、法人一体化和财务一元化。

(五)改革领导体制,转换运营机制,推进科技、管理创新,全面加强管理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1、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强化制衡机制。

2、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由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或水电集团公司等委派。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

4、董事会主席可兼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分别进入监事会、经理层斑子,通过党委会、纪委会、工会内部成员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贯彻组织系统的意图和决定。

(二)设立企业集团管理委员会(非企业法人)

管理委员会是企业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可在省级水利水电集团和构成区域性电网的市(州)级水电集团设立。对涉及总体战略规划、社会效益、宏观决策以及成员企业之间权益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监督。可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母企业)董事长兼任主任委员,由成员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日常联系和事务工作,由母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

(三)建立健全用人、激励与约束机制

1、积极调整劳动关系,努力把“企业人”变成“社会人”:职工个人保障由社会承担,职工与所在企业是合同关系。实行转岗、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开展多种经营,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做到职工能进能出、岗职能上能下、报酬能高能低。

选聘任用企业经营者、专业人才应遵循德才兼备与效益、创新和自主的原则,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者、专业人才业绩评价机制,大胆任用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经营者、专业人才。积极改革经营者、专业人才划一的任期制与退休制,实行弹性、灵活的任期与退休办法。

2、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除重视精神激励外,要重视物质利益激励对规范企业行为、保证企业长远发展、激发职工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从产权关系入手,将劳动产权参与分配作为突破口,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命运共同体。

鼓励职工持有企业股份,除“购买股”、“量化股”外,还可按老职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特殊贡献人员设立“创业”、“管理”、“技术”、“贡献”等“受益股”。企业“模拟产权股”和职工“量化股”、“受益股”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处置权。

加强对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期股、期权激励,使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或是获得年薪以外但须延期兑付的特别奖励。

3、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以监事会为主导,纪检、内审等部门具体实施的监督约束体系建设,将监督融于企业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大对企业在发展规划、资产重组、进人、投资、基建、技改、招投标、大额资金调度、财务状况、营销状况、市场开拓、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加强以社会审计为主要形式的外部监督。

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信用观念,依法经营管理。建立企业决策、执行失误的追究制度,实行企业经营者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

1、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关键是知识创新。要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精干的水利系统水电行业门类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造就一批思想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善管理、乐于奉献的水电企业家。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成长、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重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2、提高科技含量,推进发供电生产全过程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

现有中小水电企业要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中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更新改造,淘汰一批损耗大、效率低的发供电设备。新建发供电工程,要优化设计,积极采用低耗、高效设备和现代信息技术。要选择有条件的的企业从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到发电的安全经济运行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快信息化进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推进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狠抓企业、行业整体素质建设。重视发展战略管理,重视资产资本运营。重点搞好人本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实现发供电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经营。积极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充分发挥中小水电优势,降低成本,降低农村电价,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更好服务。深入开展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旨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窗口建设,加强营销队伍建设,严格作风纪律,提倡文明经商,提高服务质量。

4、培育和完善以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积极争取出台可再生清洁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能源证书政策,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在政策出台前,积极推进优先购销和鼓励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与绿色能源,提高中小水电市场份额,促进市场放开和企业商业化运营

5、通过规划计划、方针政策、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的手段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培育行业产权联接关系,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手段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手段,充分发挥桥梁、参谋、调研、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六、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实现股票发行上市

1、积极创造条件,使较多的中小水电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发行上市,推进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并募集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快中小水电改革与发展。

2、股票发行上市已从国家额度计划分配制改革为承销商保荐核准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既给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适应。

中小水电企业上市必须通过认真努力,使之具有以下条件:①上市企业必须是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行业实际,上市企业主要应是市(州)级、省级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或水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③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在行业排名前10位;④税后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5,负债率不低于50;⑤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70,主营业务市场前景广阔,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高于10;⑥有募集资金投入的可靠、良好项目;⑦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产权多元化,吸纳民营企业经营机制,有高素质技术、管理、经营人才;⑧法人治理机构规范,有良好的决策、监督和用人、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在稳定的管理层下有持续经营业绩。

3、中小水电企业应按照《证券法》规定,遵守受理申请、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复议等程序,依法实现股票发行上市。

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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