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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供电是目前热电企业走出困境的一条可行之路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1/21 17:14:28   

 关键词:  热电 供电 企业

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济南市平阴热电厂,始建于1989年12月,是经山东省计委批复立项的热电联产企业,是平阴县唯一的热源单位,企业于2001年12月24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平阴县城青龙路99号济西工业园内,占地面积8.9万平方米。总装机容量为33MW,机组为3×6MW和1×1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3台35吨/小时链条锅炉和2台75吨/小时环保节能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年发电能力2.4亿千瓦时,供汽能力150万吨,供热面积90万平方米。目前,公司拥有固定资产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6亿元。

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社会煤、电、油、运持续紧张,煤炭、维护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到2004年我公司入场原煤的平均单价达到420元/吨,吨煤增幅达到200元,单价和增幅均创出历史最高纪录,煤炭价格的上涨给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了很大冲击。面对历史未遇的困境,公司决策层冷静分析、积极应对,相继采取了“减人降薪”的“三三五”减亏减员措施;深入开展了以节能降耗为内容的精细化管理活动;实施了“秸秆掺烧”“煤泥燃烧”等资源综合利用的路子;实现了资本联合下的电力直供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为公司走出了困境,赢得了时间,争得了希望。

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热电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摆脱煤炭价格暴涨带来的威胁,摆脱计划体制下发电负荷受到的羁绊和上网电价受到的束缚,真正从根本上走出困境,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提高供热负荷,提高热电比这个关键,而实现热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力直供,应该是一条可行之路和必要措施。

客观地讲我公司的电力直供是求生存的无奈之举。进入2004年煤炭的持续暴涨,使原本就比较脆弱的成本消化能力受到极大考验,公司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公司在面临生与死的考验的时候,原本持有我公司46股份的供电公司撤资退股,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使原本危机的形势更加严峻起来。为了争得的一条活路、赢得一线希望,公司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将目光放在了毗邻的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以生产抗生素为主,多年来生产一直稳步发展,规模和效益也逐年大幅度提高。该公司几乎与我们同时投产,是我公司用热、用电的大户,电负荷的需求为9000kwh,约占我公司现有装机容量的50,年用热量26万吨,约占我公司年售热量的70,而且随着该公司的不断发展,电、热消耗都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如果能和该公司实现资本重组,实施电力直供无疑是双赢的结果,一方面既可大大减少该公司的电费支出,另一方面,由于电价的协商调增也提高了我公司的经济收入。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和反复谈判,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签署联营合作协议,从而实现了双方的资本重组。重组后该公司持有我公司46的股份,供电价格暂定为0.50元/千瓦时,比当时的大网用电减少了0.085元/千瓦时,仅此一项齐发药业每年即可减少电费支出574万元;而我公司虽因解网运行造成机组部分备用容量闲置,但可年增加收入473万元,加上供热价格的调整,从而大大缓解了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目前,公司整个运作情况良好,齐发药业公司投资2.2亿元的扩产改造项目正在紧张施工,改造完成后该公司的电、热耗用量有望实现翻番,我公司刚刚竣工的15MW机组也将为其提供可靠的热电负荷保证,这为我公司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根本好转奠定了基础。

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我们认为实施电力直供可以实现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企业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使企业的活力得以恢复和增强,进而使直供双方的生产潜能得以发挥,企业发展的步伐加快。从我们直供双方的情况看,如果没有这次资本的重组和电力直供的实施,仍然囿于原有旧体制的束缚,我公司很可能会濒临破产的境地,而山东齐发药业公司的扩产改造规划也不会如此迅速得以实施,从山东茌平、邹平、南山等地的实践情况看更是如此,谁实现了电力直供,谁迈出了电力直供的步伐,谁就抓住机遇争得主动,加快自己的发展。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也进一步证明,合理引入竞争,有利于打破电力供应的垄断局面,这本身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符合市场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虽然目前我公司的电力直供还仅限于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一家,但它对打破现行电力垄断局面的启示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旦政策允许,相信电力直供的发展将会势如破竹。特别是我国星罗棋布的热电企业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企业都有着自己相对固定的热、电用户群,都有着丰富的电力生产和输变方面的经验,从其自身讲,因其总体供电量较小,实施直供的技术难度也小,便于灵活快速的实现直供,所以,热电企业最有可能,也最容易成为电力直供的先行者。因此对于引进竞争,打破电力市场一家垄断的局面,热电企业对用户实施直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电力法》与国家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明显的冲突。《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法》第5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电力法》第25条“一个供电区域内,只设一个售电机构”的不合法处。《电力法》的有关条文显然偏离与违背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其规定纯粹带有垄断性质,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为此,从一个县级热电企业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以上政策做出修改: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条例中“一个供电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须废除,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有利于社会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社会发展成本,解除实施电力直供的法规政策障碍。2)对现有供电公司,可将电网运行部分独立出来,成立单独的电网管理公司;其余部分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营业机构,开展购售电业务。同时也要允许有供电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经营电能,从而为热电企业实施直供提供政策依据。3)国家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鼓励和支持热电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政策,切实保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不能将其作为调峰限电的电厂来对待。在电量收购、购售价格确定等方面亦应给予优惠和照顾。4)国家应明确规定凡实施电力直供的热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分布式能源企业,对用户实行零距离或近距离直供业务的,其直供部分可缴纳一定的上网管理费,或着向国家交纳三峡基金但不交过网费;较远距离的供电部分既缴纳三峡基金也缴纳过网费;不并网的电厂只交纳三峡基金。

以上是我公司为缓解煤炭价格暴涨,在困境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一点做法和对热电企业实施电力直供的一点建议和看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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