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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8/1/7 19:33:44   

 关键词:  企业 职工 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增强我局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对企业的真诚度,维护我局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局职工必须自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成为个人利益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一致的、对企业价值观认同的、对企业有用的职工。第三条实施本办法,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以确保制度落实、政令畅通、奖惩到位。同时要实现公正、公平、公开,努力造就一支高度维护企业利益、团队精神强的职工队伍。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局职工。局属多经企业的集体职工应参照执行。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及其它单项荣誉称号,以及安排重点培训、旅游度假等。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和奖品。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一)在安全生产中对“保命、保网、保主设备”有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二)在完成电网设备运行检修、工程设计施工、电能计量、电力营销等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在电网商业化运营、节能降损和提高系统电压质量、供电可靠性等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果、成效显著的;(四)在电费回收工作中,工作兢兢业业,对确保电费结零有突出贡献的;(五)在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方面大胆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实现供电服务承诺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七)在维护社会公德、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有突出表现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七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评选,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干部的奖励审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一)记功,由各单位(部、室)提出,局工会委员会批准;(二)记大功和授予局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经各单位审查后,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议批准(或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三)晋级,由各单位(部、室)提出,征得局工会同意,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局长批准,报省公司和有关部门备案;(四)通令嘉奖,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议决定;第八条给职工奖励,除立功和通令嘉奖可随时进行外,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第九条职工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时,应向群众公布,并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职工由于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而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奖、电费回收奖等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省公司及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惩处分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待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停止职务(工作)、除名等行政处理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对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工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党、团员职工受到上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还应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章违纪等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理。(一)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行政正职给予撤职处分;分管生产副职给予撤职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降级处分。(二).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给予降级处分;分管生产副职给予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三).发生一般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警告至降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四)发生生产性人身重伤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五)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非责任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六)发生同责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七).发生同责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八)年内未按时完成“两措”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九)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对隐瞒事故单位的安监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十)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单位的安监员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给予下岗、调离工作岗位、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在电力营销工作中,内外勾结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和电价电费政策,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理。(一)勾结外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用窃电手段或在电力营业管理上故意损害国家和电力企业利益谋取个人私利的,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理外,一律收缴其私利所得,对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的还应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中,对于内外勾结损害国家、企业利益谋取个人私利(物品按折合人民币计算)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其中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二)在电力营业管理中故意以各种形式和不正当手段,达到少收或不收客户电费及其它费用的目的,损害国家和电力企业利益,虽未获取个人私利的,应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理。对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的还应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其中,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损失金额不足1000元,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处分;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损失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损失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不满5万元的,一般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损失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或金额虽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三)不认真执行国家电价电费政策和有关电力营销管理规定,因工作失职、失误原因,构成营业工作差错及构成多计、少计电量或多收、少收电费方面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追回其经济损失。其中,一年中每个月均造成营业工作差错的或构成一次一般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外,还应调离工作岗位;一年中构成两次一般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重大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或一年中构成三次及以上一般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四)隐瞒一般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隐瞒重大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给予下岗、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电力营销工作奖惩规定分别处理。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供电职权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为个人、亲友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是以电谋私行为。1.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占为已有的;2.在供用电工作中故意刁卡客户,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3.随意拉闸断电,借以报复或索要好处的;4.损害本行业利益,为亲友提供用电方便,从中谋取私利的;5.电费抄收人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6.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有偿服务的;在用电业扩工作中,违反申报审批权限,扣压滞留工单,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7.在客户用电工程中采取指定设计和施工队伍、指定产品和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承揽客户用电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中谋取私利的;8.私自承揽或转包客户用电工程,从中谋取私利;9.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10.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中谋取私利的;11.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介绍客户用电工程,或在客户与第三者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12.在客户用电工程中,故意拖延工期或留有尾巴,借以索要好处的;13.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14.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上述以电谋私行为之一的,除一律收缴其私利所得外,应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中,获取私利(物品按折合人民币计算)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以电谋私的根据个人所起作用和所得金额分别处分,为首者从重处理。对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其行为已损害了电力行业形象,危害了电力行业声誉的,应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且认错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对单位或集体以电谋私行为,应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并收缴不正当所得。第十六条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电费或其它公款的,除一律追回其赃款和非法所得外,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贪污电费或其它公款,个人贪污数额不满1000元且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元及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3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还应调离工作岗位;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不满8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还应调离工作岗位;个人贪污数额在8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或个人贪污数额虽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行为,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免于刑事处分的比照贪污情节处理。第十七条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电费或其它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除一次性退还公款外,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挪用数额在5000元以下且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挪用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挪用数额在10000元及以上不满15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挪用数额在15000元及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挪用数额在20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挪用数额在50000元及以上,或挪用数额虽在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丢失、故意损坏公有财物的,除应赔偿所损公有财物或退还所占公私财物外,还要按所占公物的价值加倍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九条合同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在合同起草、谈判、审查、签约、履行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纠纷的处理等过程中,由于其故意或过失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行为属于合同过错,对合同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其直接责任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一)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合同过错责任。1.不按省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4.无合同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5.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6.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7.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8.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公司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应当追究合同过错责任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给予下岗、调离工作岗位、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处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其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1.因收受贿赂、恶意串通而导致合同过错,造成1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2.私刻公章或者假冒他人签名签订合同的;3.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1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第二十条在设备材料选型和采购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其直接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资质审查把关不严,质量验收不负责,采购不具备进网许可证的伪劣产品,造成采购的物资直接报废的;2.设备经挂网运行后事实证明选型和采购失误,质量低劣,导致挂网运行的同种设备不得不提前全部更换或者报废的;(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直接责任者应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8000元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3000元及以上至8000元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8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8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至6万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还应调离工作岗位;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6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还应调离工作岗位;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至6万元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还应调离工作岗位;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6万元及以上的,或报废设备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或虽报废材料物资金额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的,报废设备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给予下岗、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中,各级各类机关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误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其直接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中,需要给予下岗、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局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行风问题给局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违规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其中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还应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发生行风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上级查核处罚或被媒体暴光的,视情节给予违规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行风问题,需要给予下岗、调离工作岗位、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行风建设管理规定分别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外,还应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或被送劳动教养的,从严处理。1.职工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一般还应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处分;2.卖淫、嫖娼或包养情妇(夫)的,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3.服食摇头丸或其它毒品的,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被送强制戒毒的,给予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4.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包括会议和有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全年达十次以上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是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调离局机关。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串岗、溜岗、办私事、干私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是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调离局机关。(二)无故旷工一天,按劳动考勤办法处理(扣除当月责任效益工资的50)。一年内(不跨年度计算〈以下同〉),连续旷工二天或累计旷工五天至九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至四天或累计旷工十天至十四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五至九天或累计旷工十五至十九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十至十四天或累计旷工二十至二十九天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十天及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直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三)不服从上级指挥、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工作调动、无故不按通知报到日期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他手段骗取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四)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殴斗致伤、致残者,医药费不予报销,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并由当事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五)挑拔是非,破坏团结,撒播谣言,辱骂领导和同志,打击先进,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应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给予下岗、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的,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处理。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对正常投诉的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调查核实,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职工犯有本办法未列的其他严重错误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开除并直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1.被依法判实刑的;2.被依法判缓刑且缓刑期在两年以上的;3.被送劳动教养且被注销户口的,或被送两年以上劳动教养的;4.曾被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恢复公职后,又再次达到本办法开除留用察看规定的。5.虽被免于刑事处分或虽被依法判缓刑且缓刑期在两年及以内,但达到本办法开除规定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一般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并直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1.被依法判缓刑且缓刑期在两年及以内的;2.被送两年及以内劳动教养的;第二十九条职工犯有错误能彻底交代,认真检讨,主动改正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应从轻处理;态度顽固,性质恶劣者应加重处罚;知情不举,包庇错误者,应视情节严肃处理;职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十条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审批权限。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由职工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2.开除职工须经局长提出,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如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省公司和市劳动部门备案。3.通报批评、待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听取职工所属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批办。4.中层干部停止职务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一般职工停止工作,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办。5.除名处理由职工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公司和市劳动部门备案。6.经济处罚分扣减工资(奖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两种形式。(1)扣减工资(奖金),按局有关考核制度执行,或由局经济考核小组直接确定,由基层单位自行按规定处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赔偿经济损失,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局批准或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凡给职工行政处分或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决定前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给予干部处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三十一条对于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职工,要相应降低其岗位工资或责任效益工资级别。给予一般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两级技能工资。第三十二条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职工,还应同时执行扣减工资奖金的经济处罚。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要扣减责任效益工资两个月(或两个月的岗位工资及月奖);受到记过处分的,要扣减责任效益工资四个月(或四个月的岗位工资及月奖);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要扣减责任效益工资六个月(或六个月的岗位工资及月奖)。对于受到以上行政处分的职工如同时并处赔偿经济损失,也不影响上述扣减工资(奖金)的经济处罚。职工受到上述行政处分被同时执行经济处罚以后,每月的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发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扣减工资(奖金)的通知,并负责核查职工工资台帐,确保扣减到位。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应恢复为正式职工。留用察看间表现特别好,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缩短其察看期。其中:被送劳教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以劳教机关的鉴定为准,来确认是否表现好;其它原因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以所在单位的群众评议和组织审查意见,来确认是否表现好。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三十四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奖励工资,不享受年度风险金,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一般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其保险待遇、工龄计算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留用察看期满,表现好恢复为正式职工的,应重新评定技能工资(按留用察看前本人的技能工资为基准进行核定)。其中,留用察看期满被局长办公会议确认为贡献突出,表现特别好的,降2级技能工资;留用察看期满被基层单位确认为表现好,有一定贡献的,降4级技能工资;参加工作后未调级人员比照执行,重新评定的技能工资不能低于一级。受到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职工,如果曾经授予劳模、双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应该撤销其荣誉称号,如属本局授予的,只撤销本年度的称号,如要撤销上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要报经有关上级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职工按本实施办法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相关会议讨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三十七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一般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或司法程序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应当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基层单位不及时上报处理意见或无故不提交处理意见的,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及通报批评和除名等行政处理要及时在全局公布,其中,开除处分和除名处理还应在局各级公告栏中公布,各种行政处分文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送达给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者本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家人)签收,人力资源部将签收的处分文件及其它书面材料装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九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应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省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四十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职、撤职、降级处分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按照有关的规定,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职工受处分后,能积极改正错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适当减轻经济处罚,经群众评议,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工会同意,报局批准,如受处分后又犯错误,应加重处理。第四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四十二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理。第四章附章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不断充实和完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株洲电业局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认真审议,原则通过和修改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修改权属全局职工代表大会。v

来源:万众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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