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0-1996
6.2.2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8.1.1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2.勘测设计
2.1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4.0.5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
MW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2400≥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规模一次建成。
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2.18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6.4.5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
6.5.1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6.6.4大容量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对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
6.7.4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6.9.2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6.9.4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9.5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
4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
7.3.4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7.4.5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作为混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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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资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