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严禁以电谋私的二十条规定1、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的钱、物,占为已有的。2、采用限定客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客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3、违返规定,搞强制服务,从中收费的。4、私自承揽工或转包客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5、利用介绍客户供用电工程这机,收受钱物或好处的。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7、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8、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客户,籍以达到私人目的的。9、私自为客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客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10、为亲朋提供供电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11、在客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籍以获取利益的。12、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13、违反优质服务承诺,从中收受好处的。14、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的。15、违反调度纪律,私自以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16、电费抄收人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17、随意拉闸断电,借以索要好处的。18、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19、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20、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来源:中国电力资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