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一、资料名称:
1、供用电合同。
2、资料盒编号:17#。
3、资料管理责任者:营业管理员。
二、二级目录:
1、高压供用电合同。
2、低压供用电合同。
3、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
三、装订:
1、应统一使用局办公室下发的资料封面。
2、合同目录:目录采用A4纸设序号、合同编号、户名、用电地址、签订时间等内容。
3、按分类逐月采用活页夹装订,年终以封面、目录、以分类合同粘贴装订。
4、临时用电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临时用电合同和长期用电合同装订方式一样,保存期为1年(临时用电合同适用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一般指用电时间少于6个月的用户)
四、供用电合同分类说明:
1、三类合同
用电容量在1000KVA以下的高压供电用户供用电合同,合同的签定由局委托代理人签定,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
2、四类合同
用电容量在10KW及以上低压供电用户供用电合同,合同的签定由局委托代理人签定,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3、五类合同
用电容量在10KW以下低压供电用户供用电合同,合同的签定由局委托代理人签定,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4、合同签约人资格
(1)企业法人代表(2)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由局统一按要求进行委托。
5、合同委托代理人
书面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获得委托,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
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允许进行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情形:A、供用电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单位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B、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是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C、当事人一方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2)合同变更与解除中的注意事项:A、供用电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B、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双方因供用电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并未终止;C、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电报、电传、图表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合同同等对待,妥善保管。
7、合同档案的管理
三、四、五类合同由各供电所保存。
8、合同的续签
合同到期后要及时通知用户续签,在签订时必须重新核定用户的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地址、产权分界点。若其中某项内容发生变动,都必须重新签订。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供用电合同延长有效期签约单并作为附件附在原合同的背后保存。
来源:中国电力资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