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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助推电网企业公司化改革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3   2007/12/21 15:28:37   

 关键词:  电网 职代会 改革

国家电网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省级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的相继建立,标志着电网企业公司化改革进程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明确的定位,使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得到进一步落实,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由此,电网企业的民主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无疑对加速改革进程,促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初始阶段必须强化职代会制度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网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制公司,全面进入市场,实现上市融资,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目前电网企业还不完全是公司法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县三级公司的设立既不是法定的出资设立,又不是发起、募集设立,而是依据行政法规,凭借国家行政手段的拆分重组。电网资产的配置,完全由政府划分,其成分全部或大部为国有资产,各级电网企业尽管冠以公司名称,实质仍然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范的国有企业,公司化进程仅仅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工会法》、《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审议通过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资金使用方案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等职权。电网企业历史上也一直是这样做的。但随着政企分开,厂网分开改革的实施到位,一些企业和企业领导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职代会“过时了”、“该撤了”导致其法定地位发生偏离,法定职权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组织不健全,企业领导班子与职代会换届不同期,又不及时办理职代会的增补,新任主要领导,甚至工会主席不是职工代表,不能合法参加职代会活动,造成组织缺位、工作停顿;二是职权不充分,企业没有完全依法将五大项重要问题提交职代会审议、决议、决定,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一般以上级规定为由执行,根本不经职代会通过,更谈不上否决了;三是运作不规范,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以技术、管理人员身分挤占工人代表,职代会变成干代会;四是制度不完善,企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制度等国家规定的制度,未能完善并纳入职代会议程。电网企业在公司化进程中,特别是改革之初,国有企业性质并未改变,必须强化职代会的法定地位,不断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彻底纠正‘过时’‘该撤’的错误认识,改变搞形式、走过场的不正确做法,按法定程序组织职代会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好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将企业改革发展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拆分撤并方案、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等决定企业和职工命运前途的大事,交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取得职工的理解、支持、配合执行。正是基于这些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召开了首届一次职代会,并将省级公司工会组织由行业工委改设为企业工会,强化了职代会制度、突出了民主管理、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改革过渡阶段持续坚持职代会制度电网企业的公司化进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个渐进、分步实施的过程,不可能仅凭国家的行政拆分,就算改革成功了,成为股份制公司了,而应对各个层面的电网企业进行改制改造,历经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过渡阶段,方能推进到位。由于电网企业的基础性、重要性、资本国有性,加上电网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电网输供电成本在电价中得不到真实反映,农网建设与改造负债累累,还贷负担过重等历史与现实困难,决定了改革过渡阶段时间较长,且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状况短时期还不会根本改变,所以,职代会制度的法定地位也不会动摇,仍然依法继续存在,全面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决议决定、维法维权等职能。国有独资公司阶段。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电网企业的行政职能已经移交,再也不是政府管电部门,而是步入企业化运营,经营的是国家、地方政府投入和增值形成的国有资产,新组建的电网公司大部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由上级委派,职代会的地位与作用就突显出来。公司的重大事项,除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决策外,还需职代会的审议通过、监督执行。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电网企业经拆分重组也有直接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是因为历史上的集资办电、社会办电、吸纳多元投资的原故。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即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均要依法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通过职代会民主参与改制中的转换经营机制、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章立制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成熟阶段仍可推行职代会制度依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网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最终将实施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进入市场上市融资,以解决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问题。这标志着改革进入成熟期,这一阶段职代会有大量工作要做,诸如审议国有资产的出售方案、监督出售过程的规范操作、监督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按政策规定上交并优先用于电力建设,保护国有资产不至流失,防止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中的职工利益,任务十分烦重、作用十分巨大、责任无可替代,因此,职代会必须存续至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电网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完全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达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互相制衡、管理科学的改革要求。职代会何去何从,是否保留其存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些企业家和管理者认为从电网企业的实际出发,仍可大力推行这一民主管理形式,依据有两个方面: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的监事会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领导依法履行职务、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邀请职工代表列席会议,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也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电网企业的公司体制需要职代会制度。电网企业一般实行省为实体的公司体制,市县公司仅是省公司的分支机构,大多为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和民事主体地位,也不设‘三会’,虽然大政方针省公司决定,市县公司执行,但也有众多的重大事项需要本级决策,如地方电网发展规划、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本级财务预决算、资金使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增供促销等,这些决策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持续发展影响极大,省级电力公司不可能细化到具体市县公司事事过问、面面俱到。为避免决策失误、降低决策风险,需要用职代会制度保障,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监督执行。

来源:江苏省东台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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