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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1)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7/12/18 23:49:06   

 关键词:  化学技术 技术监督 化学

华东电业治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经济、稳定发、供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供电和电力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了加强华东电业治理局所属各单位全方位、全过程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部颁规定和《加强技术监督若干意见》重新修订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1.2化学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1.3化学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在基建、启动、运行和停、备用期间由于水、汽、油、气、燃料品质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1.4化学监督必须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治理工作。要及时研究、督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抗燃油)、气(氢气、六氟化硫)、燃料和灰等的质量监督。协助有关专业降低燃料消耗,提高机组效率。保证供给质量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化学补充水。
1.5本条例适用于华东电业治理局所属各单位。各省(市)电力工业局(上海电力建设局)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省(市)电力系统实施细则。
1.6本条例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应以上级规定为准。条例解释权属华东电业治理局。

2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2.1华东电业治理局化学监督实行三级治理的原则。华东电业治理局(以下简称"网局")领导下的华东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网所")为一级;省(市)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省(市)局")领导下的省(市)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市)所")和上海电力建设局(以下简称:上海电建局")领导下的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为一级;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单位为一级。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应在有关业务处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单位要成立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控等专业的分工,共同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2.2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是本网、本局系统化学技术监督的领导机构。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局长必须定期检查技术监督工作,并由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局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局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局化学监督网的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基层单位化学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解决,其具体职责为:
2.2.1贯彻执行有关化学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化学监督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2.2.2把握本网、局系统化学监督情况,督促、检查和推动系统内的化学监督工作,提高专业治理工作水平。
2.2.3组织有关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化学监督全过程治理,并督促和检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2.4组织解决本网、局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大机组化学监督工作。
2.2.5每年组织召开化学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确定下年度专业工作重点。
2.3网所是网局授权行使化学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对基层单位进行归口治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网所的职责为:
2.3.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指导并推动网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作。
2.3.2把握本网化学监督情况及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和督促直属单位的化学监督工作;对省(市)所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网局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解决。
2.3.3对化学监督相关设备从工程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治理。协助网局组织和检查全过程化学监督工作,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3.4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3.5及时把握直属电厂及省(市)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500kV主网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将收集到的信息综合分析,必要时向主管局提供处理和改进意见,并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2.3.6研究全网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攻关课题。
2.3.7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及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全网化学监督队伍的水平。组织技术情报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更新技术监督手段,指导重要测试仪器的选型。
2.3.8搞好全网化学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交流,提出下年度专业工作的重点。
2.4省(市)所(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是省(市)局(上海电建局)授权行使化学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对基建单位进行归口治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省(市)所(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2.4.1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作。
2.4.2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本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治理水平,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主管局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解决。
2.4.3对化学监督相关设备从工程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治理。协助主管局组织和检查全过程化学监督治理工作,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4.4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4.5研究本系统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攻关课题。
2.4.6组织技术情报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和进行业务指导。提高监督水平。指导重要测试仪器的选型。
2.4.7对主管范围内化学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现场抽查。
2.4.8定期提出化学监督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协助主管局召开化学监督工作会议,进行技术交流及协调攻关课题。
2.5发电厂、供电局等单位要建立化学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电力生产和建设的化学监督工作,并责成化学监督专职(责)人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5.1总工程师职责
2.5.1.1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单位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主持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
2.5.1.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在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清洗、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油耗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各部门努力提高全厂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抗燃油)、气(氢气、六氟化硫)燃料和灰等的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
2.5.1.3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2.5.1.4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局及电力试验研究所。
2.5.2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职责
制订、审查本单位化学监督制度和各类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做好2.5.1所列各项工作。
2.5.3值长职责
领导和组织监督本值在运行、停用、启动时的化学监督工作。
2.5.3.1机组启、停时及时通知化学专业进行有关分析测定工作。
2.5.3.2执行冷态启动操作卡。
2.5.3.3运行时水、汽品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5.3.4组织锅炉、汽机、化学等专业切实做好设备停用保护技术措施。
2.5.4发电厂化学专业、供电局油务专业的职责
2.5.4.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2.5.4.2负责或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处理补给水、凝聚水、给水、炉水、循环水、疏水和内冷水等;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汽、水、燃料、氢气的质量;负责新油和运行中的汽轮机(水轮机)油及绝缘油、六氟化硫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指导或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气以及燃料等的质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值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专职(责)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2.5.4.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监督工作。
2.5.4.4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检查后的具体记录和取样化验,参加机、炉、电主要设备的考核和定级工作。
2.5.4.5加强化学仪表的治理,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提高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水平。
2.5.4.6新建或扩建机组时,参与设计审核工作,并应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解有关水、汽系统、设备的构造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5.4.7做好化学监督技术治理工作,逐步采用现代化治理方法,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2.5.4.8加强废酸、碱的处理和化学废水的处理及监督工作,使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5.5发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2.5.5.1配合化学专业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锅炉有关规程,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5.5.2保证汽水份离器、蒸汽减温器和启动旁路系统的检修质量;会同化学人员切实执行锅炉排污,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2.5.5.3负责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维护工作及灰、渣的取样工作。
2.5.5.4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通知生技科和化学专业共同检查设备腐蚀、结垢、积盐情况,按要求割管取样品,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搞好锅炉检修和停、备用中的防腐工作及其设备系统的安装、操作,负责停用保护,并列入锅炉有关规程。
2.5.5.5锅炉化学清洗时,会同化学专业拟定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5.5.6设备在检修后、投运前,应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热力设备水(汽)冲洗,水(汽)质量应达到有关标准,严格执行给水品质合格方能点火的规定。
2.5.5.7设备启动时通知化学人员对疏水进行监督,水质合格后方能并入系统。
2.5.6发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2.5.6.1与化学专业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做到连续均匀补水,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会同化学人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做好除氧器的定期维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合格。
2.5.6.2保证凝汽器管、真空系统、凝聚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聚水溶氧和硬度(或含盐量)符合标准。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汽器管时,要根据《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2.5.6.3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设备与铜管成膜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2.5.6.4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仪表有异常或运行方式有变化,可能影响水、汽质量时,必须及时通知化学专业,共同研究,采取对策。
2.5.6.5根据化学监督要求会同生技科和化学专业共同对设备进行内部检查,采取样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做好停、备用设备的保护工作。
2.5.6.6设备启动时通知化学人员对疏水进行监督,水质合格后方能并入系统。
2.5.6.7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油耗和放水量。油系统补、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2.5.6.8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和抗燃油的治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做好发电机冷却系统的维护和冷却水质的治理工作。有氢冷设备的电厂应防止氢冷系统泄漏。
2.5.7发电厂电气专业、供电局电气有关部门的职责
2.5.7.1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治理、净化和防劣等项工作。
2.5.7.2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2.5.7.3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项结果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检查或补、换油时,要通知化学专业。
2.5.7.4大修时,应会同化学专业检查发电机转子水冷系统空芯导线。
2.5.8发电厂热工专业的职责
2.5.8.1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负责或配合搞好化学仪表定期检验和维护,重点保证化学在线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2.5.8.2水处理设备的程控装置应进行调试和投入运行;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自动调节装置。
2.5.9发电厂燃料专业的职责
2.5.9.1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做好机械化采、制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
2.5.9.2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化学专业,按要求和规定及时采样,由化学专业进行质量检验。
2.6电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其职责为:
2.6.1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6.2严格按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2.6.3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系统中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运完毕;水质合格后,方能向锅炉进水。做好系统及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给水加药设备、循环水处理设备、在线化学仪表及水处理程控等,都要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并进行凝汽器铜管成膜工作。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系统在投运前应作好清洗工作。
2.6.4严格按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搞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监督。

3技术监督
发、供电设备的化学监督必须实行全过程治理,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停、备用、检修和技术改造各阶段严格执行有关化学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设立化学监督全过程治理小组,在主管局总工程师领导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进行化学监督全过程治理工作。
3.1设计阶段
3.1.1工程设计质量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设计前应尽可能多地取得可利用的水源全分析资料。根据把握的资料和调查结果,结合当地发展规划,作出今后水、煤、油、灰和三废排放变化趋势的估计。
3.1.2化学监督全过程治理小组和运行单位,必须参加化学水处理系统设计和装置选择的讨论,并参加设计审核。
3.1.3亚临界及以上参数的机组和以海水或苦咸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的高压及超高压机组,应设置凝聚水精处理装置。为了降低锅炉水冷壁管内的结垢速率,缩短机组的启动时间,对超高压调峰机组,应设置前置过滤器(除铁用)。
3.1.4超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应实现连续监测水、汽品质的主要控制指标。应配置pH、钠、电导率、溶解氧、二氧化硅和磷酸根等六种在线仪表,火电厂化学试验室应配置精度等级高于在线仪表的试验室仪表,以便定期校验化学在线仪表的准确度。化学专业应配置微机,做好生产数据处理、贮存各种文件资料及试验报告等技术治理。
3.1.5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补给水及凝聚水处理设备应采用自动或程序控制,并在机组主控室设置具有警报、显示及自动打印水、汽监督指标功能的热控专用盘。设计方案应满足既能连续监测运行中的水、汽品质,又能实现锅炉补给水及凝聚水处理设备自动控制的要求。
3.1.6除盐水箱的容积应根据机组容量、台数、原水水质变化频率以及运行方式等因素而定。要防止由于除盐水箱容积偏小,而影响机组启动、事故供水和另一台机组酸洗工作的正常进行。
3.1.7项目建设阶段的设备、材料、监测仪表、自动阀门、防腐方式的选择,应由设计院提出推荐方案,经与电厂专业人员商量后,按统一意见办理订货手续。当发生意见分岐时,电厂应有订货否决权。
3.2基建阶段
3.2.1基建阶段的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应由主管局归口治理。通过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检查试生产前各个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中心站及质量监督站均应配置化学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水处理设备安装、试运、锅炉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及机组试运行阶段的水、汽质量监督等化学监督工作。化学监督全过程治理小组应协调、督促和检查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3.2.2要把好从基建到试生产运行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不留隐患。基建要安排好施工进度,不得借口工期紧或其他理由而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监督规程和规定。各种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未投运或运行不正常,机组不准启动。启动过程要严格控制水、汽质量标准,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往锅内送原水。
3.2.3与化学专业有关的设备、系统和材料的验收保管,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水、汽质量监督和处理等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均应由业主或受其委托的技术监督负责人签字验收。对不符合有关的技术监督规程要求的,有权拒绝签字。
3.2.4热力设备与材料的验收、保管、安装,水压试验、化学清洗、机组启动前的吹洗和试运过程中的水、汽质量监督等各阶段的原始记录应准确、完整。设备移交试生产的同时,工程主管单位应向生产单位移交化学监督技术档案及相关的全部资料。
3.2.5电厂应从设备监造、检验、验收开始参加各项化学监督工作。其中包括: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解和熟悉与化学专业有关的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检查加药系统、水汽取样装置、化学仪表的安装情况和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监督实施,以便使机组移交生产后能够稳定运行。
3.2.6新建工程的锅炉补给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锅炉第一次水压试验之前完成,确保水压试验用水质量。水压试验的水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除盐水的氯离子小于0.3mg/l;
联氨含量200~300mg/l;
pH值10~10.5(液氨调整)。
3.2.7化学清洗范围的确定
蒸汽压力在9.8MPa以下的汽包炉,一般只进行碱煮炉。非凡情况经主管局审定,可进行化学清洗。
直流炉、蒸汽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汽包炉的省煤器、水冷壁必须进行化学清洗。
锈蚀严重的再热器,应进行化学清洗。
蒸汽压力为13.7MPa及以上的锅炉,过热器管中铁的氧化物大于100g/m2时,一般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采用蒸汽加氧吹洗。过热器如进行整体化学清洗,必须有防止U形管产生汽塞和铁的氧化物沉积的措施。
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聚水及高、低压给水管道,一般应进行化学清洗。
3.2.8应尽量缩短锅炉水压试验至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锅炉化学清洗完毕至锅炉点火,一般不得超过20天,化学清洗后应立即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3.2.9机组启动点火前的冷态冲洗和热态冲洗方式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进行。
循环冲洗过程中,应投入加氨联氨处理设备,调节冲洗水的pH值为9.0~9.5;联氨过剩量为50~100mg/l。
汽包炉热冲洗应加强排污或整炉换水至炉水澄清。还应加强对大型容器底部的清扫和冲洗。
冲洗过程中应监督给水、炉水、凝聚水中的含铁量和pH值。
未经化学清洗的过热器在锅炉第一次点火前应进行反冲洗。冲洗水应用除盐水,并加联氨150~200mg/l,再用液氨将pH值提高至10以上,冲洗至出水达到无色透明及进、出口水质接近。
3.2.10蒸汽冲洗阶段应对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进行监督。给水pH(25℃)控制在8.8~9.3。汽包炉炉水应采用磷酸盐处理,磷酸根含量应控制在2~10mg/l。当炉水含铁量大于1000μg/l时,应加强排污,或在吹管间歇时以整炉换水方式降低其含铁量。吹洗完毕,凝汽器热水井和除氧器水箱的水排空后,应清扫器内铁锈和杂物,锅炉要采取防腐措施。
3.2.11机组启动前,给水、炉水、凝聚水、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的加药和处理设备均能投入运行,综合取样架、在线仪表及程控装置应具备投运条件。
3.2.12整体试转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除氧器能有效除氧并能达到要求。
循环水加药系统及胶球冲洗装置应能投入运行。
有凝聚水处理设备的机组,该设备必须投入运行。
3.2.13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如下:
3.2.13.1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汽轮机冲转时,过热蒸汽的二氧化硅应≤100μg/kg,含钠量≤50μg/kg。
3.2.13.2汽轮机凝聚水回收标准如下表

3.2.13.3整体启动负荷在1/2及以上时,给水质量标准如下表:

3.2.13.4机组试运期间,炉水及蒸汽质量可参照国家标准(GB-12145-8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蒸汽压力16.8MPa以上锅炉应有洗硅过程。
3.3运行阶段
运行阶段指自机组计划检修(大、小修)后的冷态启动至下次计划检修停炉、停机止。新建机组完成试运行后即按照运行阶段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3.1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配置等情况,按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但运行中的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次;有连续监督仪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4次;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8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4次。引进机组可按制造厂的规定执行,但必须满足上述规定。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目。
3.3.2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新的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如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3.3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进行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
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
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
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积盐。
3.3.4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3.3.5机组正常运行时的水、汽质量标准应符合部颁《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和电力部《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待颁发)规定的要求,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暂参照亚临界直流炉有关标准,电厂可酌情自订企业标准。
部颁水、汽质量标准是指机组可保持长期可靠运行的控制极限值,即正常值,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本厂的期望值"作为实际运行的控制值,一般取极限值的50~70。
3.3.6对疏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
100~2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
3.3.7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聚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聚水,当凝聚水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3.3.8超高压及以上机组下列在线化学监督仪表必须投入运行:
补给水混床出水、除盐水、炉水电导率表;
凝聚水、给水(氢交换)电导率表;
除氧器出水、凝聚水、给水溶氧表;
给水、炉水pH表;
凝聚水、蒸汽钠表。
给水自动加氨装置和磷酸根自动加药装置也应投入运行。
3.3.9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
当水、汽质量劣化时,化学人员应检查取样是否有代表性,化验结果是否正确,并综合分析系统中水、汽质量的变化,确认判定无误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所答应的时间内,恢复到正常值。为此对锅炉给水、炉水、凝聚水的要害化学指标制订以下三级处理值,其涵义如下:
一级处理值——为2倍正常值,有杂质累积及引起腐蚀的可能性,应在72小时内恢复到正常值。
二级处理值——为2倍一级处理值,杂质累积及腐蚀肯定会发生,在24小时内应恢复至正常值。
三级处理值——为大于二级处理值,经验证实腐蚀将快速进行,在4小时内应停炉。
在非正常处理法的每一级中,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尚不能恢复正常,则应采用更高一级的处理方法。在汽包锅炉中,恢复正常值的办法之一是降压运行。以下所订具体内容适用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机组,对于容量125MW以下机组可参照上述分级原则,自行制订规程。
3.3.9.1凝聚水泵出口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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