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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佚名   2007/12/18 23:49:04   

 关键词:  化学技术 技术监督 化学

华东电业治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3.3.9.2锅炉给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3.3.9.3锅炉炉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3.3.10发电厂燃料监督是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项试验按部颁《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执行。煤质检验人员必须持有部级岗位考核合格证方能上岗。
3.3.10.1对入厂煤,每月至少进行各种煤累计混合样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1次,对入厂新煤种除进行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外,增测灰熔点、可磨性指数及含硫量;每周至少测定各煤种灰分2~3次;每日至少测定各种煤全水份1次;常用煤种每批做工业分析1次,每年做全分析1~2次。
3.3.10.2为计算煤耗和把握燃料特性,每日综合测定入炉煤的灰份、水份、挥发份、热值。每月进行混合样工业分析至少1次;每年抽取一次月综合入炉煤样进行元素分析;根据锅炉需要,进行燃煤灰熔点或可磨性指数、含硫量的测定。
3.3.10.3每值做煤粉细度、飞灰可燃物、入炉原煤全水份至少1次;入炉煤粉的灰份、挥发份、粗、细灰可燃物视具体情况测定。
3.3.10.4作好入厂燃油油种的鉴别和质量验收,若不符合要求,禁止入库。常用油种每年至少进行元素分析1次;新油种应进行粘度、闪点、密度、含硫量、水份、机械杂质、灰分、凝固点、热值及元素分析的测定。
3.3.10.5测定各种燃油不同温度的粘度,绘制粘度——温度关系曲线,以满足燃油加热及雾化的要求;每月至少测定燃油热值2~3次;对燃用含硫量较高的渣油、重油或发现锅炉受热面腐蚀、积垢较多时,应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油种鉴别,以便采取对策。
3.3.10.6燃料监督使用的仪器、天平、贝克曼温度计、热电偶、氧弹(使用1000次)等应定期校验。
3.3.10.7入炉煤试样应使用自动化机械采、制样设备制备。对大中型电厂,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入厂煤实现自动化机械采、制样。
3.3.10.8建立"动力煤标准样"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发现、消除工业分析、热值测定中的系统误差。电力试验研究所应做好标准样的发行、年度标准值的传递和其它治理工作。
3.3.11油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对新油、运行中油(包括气体,下同)进行质量检验,为用油部门提供依据,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油质劣化,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3.3.11.1新变压器油和汽轮机油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防锈汽轮机油按现行国家标准《防锈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3.3.11.2新充油电气设备投入前所充变压器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3.3.11.3运行中变压器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下表:

3.3.11.4运行中汽轮机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下表

3.3.11.5运行油的防劣措施按现行国标《关于运行油防劣措施的规定》执行。系统和设备补油或混油按国标《关于补充油及混油的规定》执行。
3.3.11.6分析变压器油中的溶解气体、判定充油电气设备内部故障均按现行部标执行。
3.3.11.7SF6高压电器和气体介质变电站中新SF6气体质量,按原化工、机械、水电、冶金四部通过的《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试行)的规定进行检验,运行中SF6的气体质量,按部颁《用于电气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导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1.8引进国外的变压器、汽轮机油(含抗燃油)、SF6的质量,可按合同或厂家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3.12氢冷发电机组H2质量应按部颁《发电机运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监测。
3.4检修阶段
热力设备大修的化学检查,是考核化学技术监督实际效果最直观的手段,是化学监督工作是的一个重要部分。
3.4.1热力设备大修时各专业负责范围
化学专业:提出大修化学检查要求(包括化学清洗及凝汽器管更换等)。
采集样品,化验分析,留档记录。
提出大修化学检查报告(大修结束一个月内)。
参加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及设备定级工作。
进行化学水处理设备及各类加药设备的检修和检查工作。
机炉专业:热力设备解体时,通知化学专业检查内部情况,按化学要求割管检查,做好设备停用保护工作。
3.4.2大修前的预备工作
3.4.2.1化学专业列出化学检查项目,如设备停用保护、化学清洗、锅炉受热面割管、凝汽器抽管、修改取样接点等。
3.4.2.2做好两次大修间的机组运行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
汽机监视段压力,凝汽器端差及真空度,水冷系统阻力、流量变化,设备启停次数,停用保护情况,保护率、合格率。
主要水、汽质量合格率、异常水质的情况,水汽损失率,排污率等。
凝汽器及其它热交换器管泄漏情况。
通过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重点检查的部位。
3.4.2.3热力设备各部位重点检查内容
3.4.2.4评价标准

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管内腐蚀的评价:
没有腐蚀为一类;
有稍微腐蚀(蚀点<1mm壁厚)为二类;
如发现局部有溃疡腐蚀,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或蚀点较深(省煤器>1/4壁厚、水冷壁>1/6壁厚、过热器>1/5壁厚)者为三类。
3.4.2.5大修化学检查报告要求
化学专业应在机组大修后一个月内提出完整的书面报告,按规定上报厂及主管局(所)等上级机关。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次大修期间机组运行综合情况;两次大修期间曾发生的异常情况;检查具体结果(包括结垢速率、垢成分分析、综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报告除文字说明外,应附有典型照片、曲线、图表等。
3.4.2.6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可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的规
定拟定。清洗方案与措施要报主管局审批。清洗单位必须持有电力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电力
系统动力设备化学清洗许可证"(注:自95年8月1日起执行)清洗时作好监督,洗后作好总结。清洗废液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锅炉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运行年限确定。当锅炉水冷壁管垢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对结垢、腐蚀严重的锅炉应立即安排化学清洗。锅炉运行时间达到下列年限时,也应进行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
3.4.2.7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其具体做法可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执行。
3.4.2.8停用保护措施应由值长按操作卡组织实施,分工一般原则是:
化学专业:
提出保护方案和要求;
保护过程中的监督及保护效果的检查评定;
将停用保护工作情况归纳入水汽月报,上报有关领导。
机炉专业(设备主人);
停用保护系统的安装、操作、维护;
参加保护效果的评定;
建立保护台帐。
3.4.2.9在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透明,以降低结垢性物质在锅内的沉积。
3.4.2.10锅炉检修后,进行水压试验时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除盐水,不得使用原水。

4技术治理
4.1发、供电单位应具备并贯彻执行下列有关制度。
4.1.1化学监督制度及实施细则;
4.1.2岗位责任制;
4.1.3化学水处理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含仪表检修规程)和检修工艺卡;
4.1.4运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4.1.5生产异常治理制度;
4.1.6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保护制度;
4.1.7安全工作规程;
4.1.8热力设备检修检查制度;
4.1.9化学药品治理制度;
4.1.10化学仪器仪表治理制度;
4.1.11油务治理制度;
4.1.12防止油劣化和油再生规程;
4.1.13垢、水、汽、油、燃料、气体、化学药品的取样与化验规程(方法);
4.1.14培训制度。
4.2发、供电单位应根据设备系统的实际情况,备有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下列表图:
4.2.1全厂水、汽系统图(包括取样点、测点、加药点、排污系统等);
4.2.2化学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和电源系统图;
4.2.3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图;
4.2.4发电机内冷水系统图和氢冷系统图;
4.2.5给水和炉水加药系统图;
4.2.6汽轮机油系统图;
4.2.7变压器和主要开关的地点、容量、电压、油量、油种等图表;
4.2.8燃料及灰取样点布置图。
4.3发、供电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资料:
4.3.1各种运行记录;
4.3.2水、汽、油、燃料、灰、垢、化学药品和气体的分析记录,水、汽系统定期查定记录及有关试验报告;
4.3.3热力设备和水处理设备的调整试验及化学清洗方案与总结;
4.3.4热力设备的停、备用防锈蚀保护记录及检修检查记录与总结报告;
4.3.5水处理设备与用油设备的台帐、备品清册及检修检查记录;
4.3.6化学仪器、仪表的台帐及检验记录;
4.3.7凝汽器管材质、泄漏及更换记录;
4.3.8培训记录。
4.4机组启动时的运行治理
4.4.1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按《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控制。机组启动前要用加有氨和联氨的除盐水洗高、低压给水管路和锅炉本体,待全铁合格后再点火。
4.4.2机组启动时,要坚持凝聚水硬度(海滨电厂控制Na )不合格不准回收,蒸汽二氧化硅不合格不准并汽,疏水全铁和硬度合格后才能回收。
4.4.3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应列入锅炉和汽机运行规程中。
4.4.4机组启动时的运行水质要统计变化幅度和合格率,启动时间从机组上水至并网后八小时计算,八小时以外计入运行数据。
4.5机组正常运行的水、汽治理
4.5.1运行人员值班时,要随时把握运行指标的变化趋势,应达到水、汽品质100合格,并努力达到期望值。
4.5.2运行设备要定期切换,定期性工作应按计划执行。
4.5.3水处理材料应每月盘点,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6水、汽质量异常时的治理
4.6.1当水、汽质量达到化学监督指标规定的非正常处理一级处理值时,经确证无误后,应立即报告当值值长,并立即进行调整或通知设备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4.6.2当水、汽质量达到二级及以上处理值时,应立即报告值长,并向设备所在单位发出水、汽异常通知单,写明水、汽异常发生的时间、超标幅度、初步分析的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单由化学分场主任或专工签发(一式四份),分送设备所在单位,厂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和负责化学监督的厂级领导,自留一份,在自留一份上由上述单位和个人签字。处理完毕,由签发人或委托人签字验收。
4.6.3当发现危及设备安全的问题,经报告得不到及时处理时,应越级报告。
4.7机组停、备用阶段的水、汽治理
4.7.1机组大修、小修、临修或备用期间均应采取相应防锈蚀措施,并将具体操作方法写入机炉运行规程。
4.7.2建立机组停、备用防锈蚀记录,记录防锈蚀时间、方法及监督指标,并检查防锈蚀效果,统计防腐率和合格率。
防腐率=防腐次数/机组停、备用次数;
合格率指主要监督指标,如给水溶解氧、相对湿度、pH值或除氧剂浓度等的合格率。
4.7.3机组采用防腐措施时,应防止邻炉或公用系统蒸汽和水串入备用机组。
4.7.4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相应防冻措施。
4.7.5要建立机组停(备)用防锈蚀记录,记录防腐时间、防腐方法、监督指标,并检查防腐效果,统计防腐率及合格率。
4.8检修治理
4.8.1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和更改工程计划,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再编制季度及月计划。
4.8.2化学水处理设备和化学在线仪表应定期检修,检修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4.8.3应配备一定数量和种类齐全的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9发、供电单位应向主管局、电力试验研究所报送下列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应同时报送网所,并抄报网局。水、汽质量统计应实行微机治理。
4.9.1水汽平衡及水汽质量报表、化学仪表投入率及准确率汇总表、热力设备检修检查报告、水处理设备健康状况、冷态启动化学监督治理表、停备用热力设备防腐保护及水处理药品材料消耗情况;油质合格率及油耗情况,充油(气)电气设备异常情况;SF6气体质量情况、煤质分析数据汇总表。(见附录B表1-表13)
4.9.2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事故分析及防止措施;化学清洗总结。
4.9.3年度化学监督工作总结。
4.9.4报送时间
季报: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
半年报:7月15日前。
年报和年度化学监督总结:次年1月15日前。
4.10省(市)所将本局季报、半年度、年度报表和化学监督工作总结按下列时间报主管局、网所,抄报网局:
季报:下一季度第二月15日前
半年报:当年8月15日前
年报:次年2月15日前
直属单位报网局及网所。
网所将全网半年度、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及次年3月15日前报网局,抄送各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及省(市)所,使省(市)了解全面情况。
 
附录A相关规程标准
A.1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
A.2SD135-88《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A.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待颁发)
A.4GB483-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A.5SD321-324-89《火电厂燃煤(灰)测定方法和质量监督标准》SD328-329-89(合订本)
A.6GB7595-87《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A.7GB7596-87《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
A.8SD187-86《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定导则》
A.9《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
A.10《六氟化硫(SF6)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治理准则》
A.11《城网气体绝缘变电站(GIS)若干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A.12《SF6气体绝缘变电站运行维修导则》
A.13《SF6气体绝缘变电站现场交接试验暂行规定》
A.14《用于电气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运行治理导则》
A.1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A.16SDGJ2-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
A.17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A.18SD116-84《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材选材导则》
A.19DLJ58-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A.20《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设备
A.21SDJ68-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A.22SDJJS03-88《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A.23SD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A.24《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来源:中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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