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额定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转速以下。
2.2各种超速保护均能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动作时,禁止机组启动。
2.3机组大小修后应做调速系统的静态试验或仿真试验,保证调节系统的速度变动率4~4.5;迟缓率≤0.2
2.4机组的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时,严禁机组启动,运行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2.5透平油和抗燃油的油质应合格,油质不合格时,严禁机组启动。
2.6正常停机时,先打闸,检查有功功率到零,千瓦表停转或逆转后,方可解列发电机,或用逆功率保护动作停机。严禁带负荷解列。
2.7机组大修后,停机一个月以上再启动,甩负荷试验前,运行2000小时(可用充油试验代替)后必须做超速试验。
2.7.1超速试验应由值长统一主持指挥,发电、设备部高级主管参加。
2.7.2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定为额定转速的108~110。
2.8机组运行中应经常化验油质,确保油质合格。
2.9高中压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开关灵活,严密性试验合格。机组大修后,甩负荷试验前必须做汽门严密性试验。
2.10定期做好如下试验
2.10.1进行阀门的松动试验。试验时,应在机组长主持下进行。
2.10.2每月进行一次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
2.10.3机组正常运行不具备做超速试验应由喷油试验代替。
2.11运行中发现主、调汽门卡涩时,通知有关人员设法消除。运行中不能消除应停机处理。
2.12在升负荷过程中,当发现负荷升不上去,判断为汽门卡涩后,应先减负荷后增负荷进行汽门活动。
2.13每次停机打闸后,检查主、调汽门,抽汽逆止门应关闭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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